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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宗玫

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原则很多,如果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履行告知、解释合同内容的义务,那么免责条款要如何履行告知的义务?

合同中若存在免责条款,合同的当事人要将免除责任的情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免责的情形,就是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是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免责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法律效力: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必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且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订立、变更合同,都需要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属于无效。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打算签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过多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看清其中的奥妙,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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