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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标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卫、园林的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成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镇规划区违建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和城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日常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2、负责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沿街外立面装修(饰)、 空中线缆(弱电)治理、棚、亭等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的治理;

3、负责对建成区内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的违法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4、负责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污染管理、露天烧烤污染管理工作;

5、负责城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交通管理工作;

6、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资质管理;负责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综合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

3、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4、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5、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违法行为;.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负责建成区数字城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参与涉及城市管理的新建、改建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和移交工作。

(七)负责实施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八)根据城市管理经费预算资金安排,编制资金计划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清单:

和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承办机构:执法大队电话:5311948   监督电话:5324926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06年6月6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和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县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已经2011 年5 月21 日县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5 月21 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县公安、工商、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社、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5336228

救济途径:县城管局5324926,市城管局2373721,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531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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