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脉准绳】金融科技开发应用成本不应变相转嫁于消费者

原创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收录于话题#法脉准绳37个

在平台上向某公司申请贷款

还要额外支付平台服务费?

这种收费合理吗?

《法脉准绳》马上告诉你!

基 本 案 情

2017年8月28日,韦某通过钱通金融科技公司运营的APP平台提交借款申请,与潮游千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

同日,钱通金融科技公司与韦某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该金融科技公司向韦某收取一次性服务费1万元。韦某同意由潮游千公司将该费用从贷款放款金额中划扣至钱通金融科技公司账户。潮游千公司实际向被告韦某放款19万元。

经查,潮游千公司与钱通金融科技公司的股东有关联关系。韦某借款后逾期还款,潮游千公司因追讨未果,遂将韦某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并要求韦某清偿本金、利息、管理费及自逾期日起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

争 议 焦 点

韦某的实际借款本金是多少?一次性服务费10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本金?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潮游千公司主张一次性服务费1万元的依据为钱通金融科技公司为韦某提供资信审查、现场勘验、APP软件开发及资金信息等中介服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且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软件开发等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核心环节,应自行承担授信审查、软件开发等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应通过将核心业务外包的运营成本变相增加到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中。

结合潮游千公司与钱通金融科技公司的股东关联关系,可以推断案涉10000元款项名为“咨询服务费”,实为潮游千公司利用其作为贷款人的优势地位而变相增加的借款成本,属于借款过程中预先扣除的利息。

综上,即便韦某与钱通金融科技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协议》,存在表面上的“合意”,该服务费用也不应由借款人负担。案涉借款本金实际应为19万元,并据此计算息费。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王 蕾

线上借贷中的金融科技开发应用成本不得以提前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变相转嫁给借款人。利息是借款本金的孳息,是双方收益、风险的杆秤。贷款人确定的利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盈利、运营成本、亏损等诸多因素。如果贷款人在收取利息的基础上,再以技术开发等理由要求借款人承担服务费,并将该服务费在本金中预先予以扣除,实质上是利用其作为贷款人的优势地位而变相增加消费者的借款成本,该类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应以实际借出本金为基数计算息费。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不少持牌放贷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合作模式多为由持牌放贷机构出资或大部分出资,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其场景、数据、信息技术等优势提供资信审查、现场勘验、APP软件开发及资金信息等中介服务,服务对价由金融消费者支出。可以看到在此种合作模式中,同为金融科技服务对象的持牌放贷机构并未支付对价,变相转嫁成本,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些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最终成为了部分公司谋求私益的工具。在数字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审判中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

通讯员:谭静宜

原标题:《【法脉准绳】金融科技开发应用成本不应变相转嫁于消费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信用卡分期还款利率划算吗?选择分期还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220728《中国金融》|公募REITs配套融资工具探讨
平安普惠收费惹争议:借款20万元,12.9万元成本被三家公司“瓜分”
贷款成本“明码标价” 借款平台真实利率现身
痛快!这个坑人无数的金融套路,终于走到尽头
贷款防忽悠指南:贷款的实际利率是多少?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