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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仲裁委员会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豫16民特7号

裁判日期2021.03.11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梁亚林

被申请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峰、买建峰、黄艳亭、杨彩敏、方义波

基本案情

申请人梁亚林称:未收到仲裁程序中的相关通知文书,也未收到裁决书,申请人对涉案仲裁毫不知情。裁决书中所明确的申请人的地址及电话信息均不是本人的。仲裁庭不可能通过邮寄方式将仲裁相关文书及开庭通知送达给申请人本人,正因为此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能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对整个裁决过程毫不知情。申请人现持有的裁决书是立案前前往仲裁庭索要的。申请人认为仲裁庭虽然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信息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仲裁庭的程序违法行为,在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充分陈述案件情况和抗辩的机会,严重违背了仲裁最低正当程序要求,该仲裁裁决自然应当撤销。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借款人亲属承诺书》是伪造的,“梁亚林”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本人所书写,更未形成仲裁协议。裁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借款人亲属承诺书》及其内容是裁定申请人与梁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依据。2018年9月29日《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的“梁亚林”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明显是伪造的

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要求撤销周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的(2020)周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

首先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书有下列情形,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是没有仲裁协议;二是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取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有符合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其次是本案送达程序是完全合法。周口仲裁委员会就是申请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书,但显示是拒绝签收。申请人与实际的借款人梁峰是父子关系,提供有梁峰的电话号码,梁峰在接到仲裁信息后也应当具有告知其父开庭的义务,但梁峰拒绝接收,并非是无法送达,应当视为对仲裁权利的放弃。如果并非是本人签字,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出,而不是拒绝参加。仲裁裁决作出后又突然提出要求撤销滥用权利。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法院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周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一、梁峰、梁亚林偿还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6166.67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从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3.593750‰计算;二、本案律师代理费15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62元,由被申请人梁峰、梁亚林、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共同承担;三、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4718元由梁峰、梁亚林、买建峰、杨彩敏、方义波共同承担。

邮寄送达回执单中收件人联系电话155××××8932号码是被申请人梁峰的,不是申请人本人的。收件人地址与被申请人梁峰在《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事项中已明确的地址“川汇区张埠口村四组”不相同。核对裁决书可知,多名被申请人电话相同,仲裁庭对的邮寄地址及电话没有尽到合理审查。邮寄拒收后,仲裁庭并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再次送达。经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口仲裁委员会提供的(2020)周仲案字第217号卷内第64页,标注日期2018年9月29日的《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名)处“梁亚林”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梁亚林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仲裁庭虽然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信息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仲裁程序中未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违法法定程序。仲裁庭的程序违法行为,在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充分陈述案件情况和抗辩的机会,严重违背了仲裁最低正当程序要求。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已证实《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的签名不是梁亚林本人所签,该鉴定虽然系单方委托,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裁决书中所依据并让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涉嫌伪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周仲裁字第217号裁决。

案例评析

送达地址的审查。仲裁机构通常是根据仲裁申请书所载地址,或者申请人另行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条“申请文件的提交”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确认双方当事人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地址。”进一步,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有无进一步审查的义务?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2021)京04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等规范均未规定仲裁院在认定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时应当自行调查核实,也未对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送达程序时应当考虑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本案例中,法院审查查明“核对裁决书可知,多名被申请人电话相同,仲裁庭对的邮寄地址及电话没有尽到合理审查”,并认为“仲裁庭虽然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信息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未进行合理的审查,仲裁程序中未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违法法定程序”。

非本人签字与伪造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伪造证据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情形。本案例中,尽管法院查明“标注日期2018年9月29日的《借款人亲属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名)处'梁亚林’签名字迹不是申请人梁亚林本人所签”,但这并不必然构成伪造证据,通常可能还涉及代理权限的问题。在(2018)京04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合伙协议》中刘洋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订,因此刘洋和丁宇红之间并未达成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九民纪要”亦有类似规定,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来源:临时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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