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某一借款人(投保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举示的银保监会“保监许可〔2014〕***号”《关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一)该证据材料与涉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这一格式合同文本是否页已订立即是否成立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
(二)该证据材料与原告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当中的费用收取等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否向被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
【证明目的】该份证据材料恰恰足以证明涉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属于格式条款,原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就其中的费用收取等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是,该份证据材料:
(一)不能证明涉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业已订立即成立;
(二)不能证明原告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当中的费用收取等与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被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三)不能证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当中的费用收取等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四)不能证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有效;
(五)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保险人资格,更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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