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追案
分期付款需注意哪些
近年来,分期付款的门槛越来越低,
大部分年轻人为提前享受生活,
用分期付款的形式,
购买了一些目前能力无法承担的物品,
比如手机。
但是,分期付款也会面临一些问题。
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先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
王凤是广西某高校在读学生,2015年4月20日,王凤到南宁市某数码城欲购买一台iphone6手机,由于手头没有资金,经手机店黄老板引荐,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王凤与李琦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商品交付及借据确认书》、《商品所有权归属协议》三份协议。
协议中约定李琦为王凤购买手机提供6400元借款,王凤需分12期归还借款,每期还款725元,如果王凤逾期还款,每日滞纳金为20元,同时王凤提前或者延后还清剩余款项,需支付违约金200元;若王凤没有还清借款钱,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李琦。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李琦将购买手机款59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黄老板,王凤在归还了6期还款共计4330元后,就再没有归还剩余借款,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李琦将王凤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并结清尚欠借款4350元,还要求王凤支付违约金200元,滞纳金6000元。
分析1双方约定借款6400元,但是原告李琦向黄老板转账交付金额为5900元,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原告李琦与王凤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似像买卖合同,实则是王凤为了购买手机向李琦借款,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本金的认定应当以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金额为准。
王凤与李琦双方约定借款本金是6400元,双方的交付方式是指定第三人收款即王凤指定黄老板作为收款人,但是李琦称与手机店黄老板有合作关系,就预先扣除了500元的手续费,所以实际交付给黄老板5900元,这就涉及了另外的法律关系,但是原告李琦就该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当以李琦实际交付给黄老板的5900元作为借款本金。
2出借人约定分12期还钱,每期归还725元,哪些钱该还,哪些钱不该还,又有哪些钱可以要回来?
本案的借款本金是5900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725元,这725元包含了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总计应当还款8700元,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年利率36%,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4350元,法院判决是不能全部支持的,只能支持被告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对于已经归还的借款,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被告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原告返还,但是可惜的是,被告没有到庭未能积极应诉,所以在没有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就不再作处理了。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被告是否需要支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款项,但是这些款项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说不管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多少,法院判决除了借款本金外,其他的款项只能按照年率24%为上限支持原告的请求,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请求200元的违约金和6000元的滞纳金就只支持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率24%计算的金额。
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李琦与被告王凤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2被告王凤向原告李琦归还借款本金2950元;3被告王凤向原告李琦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以借款本金29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看了以上案例,
是不是觉得分期付款要更加谨慎?
小编综合网络,整理了两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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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了,不还款会怎样?
1
分期付款买手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无力还款的,根据尚欠到期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卖方可起诉要求付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2
《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款;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据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付款,如果无力支付的到期金额达到手机总价款的1/5,卖方就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手机使用费,当然,卖方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尚欠的全部价款。
3
无力支付购买手机价款的,双方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对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办理分期,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分期付款前,要看清合同,尤其看清利息和违约条款。2注意合同里的有些服务是可选项,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3分期费用往往与期数直接相关,所以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期数。4要记清楚每月还款日期,避免因逾期还款产生违约金或不良信用记录。5要看清提前还款的条件,事先了解清楚费用的收取和计算。
小编提醒
以上小细节就是关于分期付款需要注意的,大家消费之前要了解清楚分期付款的条件,平且注意自己的收入情况,别盲目地享受生活而导致后续接踵而来的各种麻烦。
来源╱宾阳法院 编辑╱莫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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