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梁清华律师上传于2013-08-26|暂无评价|211人阅读|39次下载|文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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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在商品房买卖中,
双方基于一定的事由,
尤其是购房者要求退房
的情况更多。
但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事关双方重大利益,
是否同意解
除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比较多
的。
对开发商而言,
主动要求与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
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购房者要求退房。那么,律师就以一则案
例为分析对象,从“被退房”角度进行分析,帮助开发商进行风险的
规避。
2010
年
7
月
1
日,威海某房产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经验收合
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孙女士,如果逾期超过
90
日,孙女士有权解除合
同。
2012
年
12
月
31
日,孙女士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要求
解除合同,开发商收到该函。
2013
年
1
月
7
日,孙女士向威海市某
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查,
开发商虽然未能按时交房,
但是标的房屋已经具备交付的条件。
遇此情形,可能很多开发商都会认为,理应与孙女士解除合同,
因为确实出现了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是,
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
90
日后,即
2011
年
3
月
31
日后,孙
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的解除权为形成权,
解除权应当在合理
时间行使,并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根据我国
务,
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
3
个月内仍未交房,
孙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
同。
在此,律师将上面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
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
9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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