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债主怕打官司有三个原因:1,官司要被告所在地打,这样自己还得两头跑很累人;原因二,打官司就得找律师得花钱,额外多出了花销。其实呢,大家也不必太过担心这些问题,这个事情可以在最初写借条的时候就标好,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后面的争议,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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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借条上必须写明管辖法院
原被告不在同一城市甚至不在同一个省份的话,打官司的话出借人就要到借款人城市打官司,光路费一项就多了很多开资,自己辛苦还花钱。但是不要急,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借款协议可以在书面上选择有争议时管辖的法院,当然不能违反法院级别管辖或者管辖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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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可以标注律师费由谁出
根据合同或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或借条中写明了,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那么只要不违背其他法律,一般法院会判决由违约方来承担合理费用。当然有些法院比较严格,会强制要求明确写明是“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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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