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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杂记----私募基金架构

整理一下前一阵PWC的一个报告。

对于管理人来说,Carry是否交增值税是个比较模糊的领域。从实践来看,有的基金将carry视同管理费收入,交了增值税,这种做法最为安全稳妥;有的将其视为投资收益,则不用再缴纳增值税。

目前来看,有机会避免税务机关将Carry收增值税的一般做法:管理人和GP由不同的主体承担,管理人收管理费,交6%的增税税,GP拿carry;GP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Carry是其投资收益,而非投资服务费。但即便这么做了,也无法确保税务局不要求其缴纳增值税。

以下是几种简单的架构

第一种非常常见,也非常省事,这种架构下GP拿carry交不交增值税的情况各地有所不同;二和三的差别主要在于对于参与项目分成的基金管理团队是按照工资薪金缴纳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第四种,我没实际接触过,不了解具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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