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朋友说,他到法院起诉别人欠钱不还,却被法院驳回不予立案,原因并不是没有借条,没有证据,而是没有对方的身份证信息。
所以,他很气愤,不能理解,为什么打官司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
这个问题,不仅他不能理解,很多朋友都不能理解。
其实,“打官司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明”这个讼诉条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条文上并没有规定说,没有身份证明就不能立案。它只是规定了,讼诉要“有明确的被告”。
很多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依据的就是这一条规定。
对于法院的这个要求,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有被告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就算是有了明确的被告。如果还要提供身份证明,这无形给老百姓打官司增加了难度。与国家提倡的要解决“立案难”相违背。
另一部分人认为,现在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如果没有身份证明,就不能明确被告,再则,如果找不到被告,没有身份证明,传票也无法送达。
不管我们倾向于那种观点,现实是,大多法院都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必须提供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暂住人口信息卡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如果真的没有,起诉维权是不是就成死局了呢?
也不一定。
有的法院没那么死板,即便我们没有被告的身份证明,也可以起诉。
还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或请法院出具介绍信以方便查询。
或者,利用其它渠道查询。毕竟现在很多事情都实名制了,只要想,办法总会有的。
假如,没有身份证号码,法院也立案了。那么我们要确保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能找到被告;还要确保被告不玩失踪,会积极面对这场官司,这样才有机会补上他的身份信息,打官司才有保障。
否则,中途可能会因为找不到被告、无法传达等原因被迫撤诉。
整场官司中,如果被告一直逃避,没有出现,即便我们走到了最后,也胜诉了。可到了后期,如果需要强制执行,也可能会无法执行。还是那个原因,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没有身份证明,无法明确到底是谁?
所以,诉讼时,还是要尽量提供身份证信息,这样打了官司才会有保障,不至于费时费力白忙活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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