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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道路路口及交叉口

7.1

一般规定


7.1.1

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

2.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3.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4.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

5.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

6.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7.2

平面交叉


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C类:环形交叉口


7.2.2

平面交叉口的选用类型,应符合下表规定。




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o(特殊困难时为45o)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2.4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3%

,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7.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


7.2.7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3 立体交叉


7.3.1

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枢纽立交


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型、半定向、定向或半定向组合的全互通立交。


2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型、苜蓿叶型立交、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3C类:分离式立交。



7.3.2

立交类型选择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并应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注: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


7.3.3

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助车道。



7.3.4

立交范围内主线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线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布置在主线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线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面设计形式确定。



7.3.5

立交主线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线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



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7.3.7

立交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


7.3.8

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考虑。


7.3.9


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



7.3.10

立交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无障碍设施。



7.3.11

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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