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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的理由
2月9日,山西襄汾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当地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在北京房山法院庭审中称,自己没有履行对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的检查职责是“执行上级命令” (见年2月10日《京华时报》) 。

  无独有偶,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涉嫌报复陷害、受贿和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涉嫌报复陷害案,2月5日在安徽芜湖中院宣判,作为报复陷害案从犯的汪成,其上诉理由也有“执行上级命令”的说辞。

  面对因自己失职、渎职而逝去的生命,有人不是诚心反思,而是抬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我是被逼无奈”之类,博取同情,以求减轻罪行。那么,“执行上级命令”是免责的理由吗?

  下级执行上级命令是必须的,但执行上级命令与“惟命是从”不能画等号。

  对于上级的正确决策,下级当然要坚决执行,但对于上级的错误决定甚至是违法的“命令”,下级也不是非得盲从。

  比如,对于上级领导因不了解情况做出的不适当决定,下级应该首先给上级提供真实情况说明,以及合法合理行事的依据,说服上级改变错误决策;对于上级明知错误而一意孤行的决策,下级可以通过内部组织程序向上级进行解释;对于上级要求下级执行的违法命令,下级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要按照组织原则向上级组织反映,不可心存侥幸。如果等到了法庭上再“喊冤”,就为时已晚。

  因此,以“执行上级命令”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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