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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偷井盖可罚10万 被指缺乏操作性
窨井张嘴“吃人”,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在编制《四川城乡容貌与环境卫生条例》草案时,四川省住房与建设厅专门对偷盗井盖确定了最高10万元罚金的规定,并对不及时更换的也作出了每处罚款500元的规定。据悉,10万元的罚额在全国最高。对此,你怎样看?另外,洗车场污水横溢,是否应当责令关闭?本报热线962111等你发表意见。

   关注点一:偷盗井盖最高罚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区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无通行障碍和安全隐患。井盖、沟盖出现破损、位移或丢失的,市民发现后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拨打12319服务热线。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并在当日内更换或正位,消除安全隐患。产权单位应当实行定期巡查。

  严禁盗窃、非法收购和销售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和交通指示牌及其它市政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更换、正位并消除安全隐患的,处每一井盖、沟盖500元的罚款。因过错责任或盗窃的后果导致行人、车辆受损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二款规定,处每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起草说明:

   金额不大 达不到处罚目的

  据参与本草案起草的四川省住宅与建设厅法规处处长吕波介绍,对偷盗、销售、非法收购各类井盖的,提出全国最高的罚款金额,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他说,以成都为例,一年掉井盖不下万个,偷盗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恶劣行为是一贯性的。由于本身金额不大,从刑事处罚标准上讲达不到相应的重处目的,往往抓到一个,过一阵他又开始重操旧业。为了扼制这种现场的发生,故制定了最高10万元罚款的金额。

  但在采访时,有读者认为,条款是为了更好地扼制井盖“吃人”事件的发生,但是真正偷、收与销售井盖的人,一般经济上承受不起相应的罚额,因此缺乏操作性。

   关注点二:洗车场污水横溢,责令关闭?

  第八十条 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管理的要求,达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使用的清洗场地和配套的城镇排水设施;

  (二)按规定建设预沉淀池,依法取得城镇排水许可;

  (三)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公共场所、人行通道。

  污水横溢、阻碍交通、破坏环境卫生的,应当责令关闭。

  记者采访:

  洗车场:到三环外去洗车?

  在采访中,许多洗车场认为在中心城区开洗车场,一般受地域面积影响,难免会占用人行道。如果真正要达到标准,车主只有到三环外去洗车,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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