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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根治“被行政干预”顽疾

央广网1024日消息65岁的孟宪君曾是安徽的一名检察官,他籍贯辽宁,有着东北人的火爆脾气。临退休时,因一起自己认为“明显无罪”的案子因行政干预被办成有罪,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将近八年之后,他奔赴北京向最高检举报自己,最终换来安徽省高院对案件再审的决定。

四中全会闭幕了,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国”,“法治”引起了网民高度关注和热议。央广网此时曝光“退休检察官举报‘被行政干预’执法”这一新闻,说明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确实存在,且危害性巨大:它可以黑白颠倒,可以无中生有,任意权大于法,同时也充分印证“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其实新闻中的司法“被行政干预”并不是孤案,只要留心报纸和网络间可有很多案例,其特点有:一方面以各种政治和政策的理由(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服从组织领导、顾全大局等)对检察院、法院的领导施加压力,然后通过检察官、法官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影响办理案件,最终左右司法裁判的结果。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对检察官、法官个人的威逼利诱甚至打击报复。其中,第一种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可见,官员行政干预司法活动一般不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更不会通过组织行为向法官施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打电话、写纸条,所以,如果被打招呼的检察官、法官不敢向上汇报,这样的行政官员就很难受到制裁,则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遏止。

行政官员之所以屡屡干预司法行为及其干预能够得逞,很大程度缘于当前检察院、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与官员,所以检察院、法院缺乏抵制非法干预行为的底气。尽管当前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表面上看只是部分官员的个人行为,但是,也正是因为法治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部分官员有了可以要挟法官的资本,才使得他们的干预敢于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其实对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形,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很明显,司法“被行政干预”是公然的违反宪法和法律。在这种情形下,避免非法干预出现的必要办法就只能是通过制度设计,让检察院、法院摆脱在诸多方面对于地方的依赖,即通过改革法院的资金拨付等方式来增强检察院、法院对于地方与行政的独立性。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必须首先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检察官、法官地位与经济的独立性。

面对司法“被行政干预”公正,20141023日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明确了如何解决“被行政干预”问题:“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总之,确保行政与司法各司其职,防范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扰,只能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进行法治改革,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毋庸置疑,行政干扰、干预法律,其严重危害不言而喻。让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根本祛除 “被行政干预”肿瘤,这是“依法治国”中一项重要的必要的法治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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