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存款账户开在央行负债侧,政府对银行发行债券本身减少的是银行在央行存款,M2的下降恐怕另有隐情。
以上便是对4月份货币量以及置换操作的一些思考。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异常的数据值得关注,即中资大型银行向央行的借款在4月增加1.4万亿。考虑到四大行向央行的借款仅增加632亿,可见超过1.3万亿的借款都是由开行、邮储和交行办理的。但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这样大规模的新增对银行信贷。因此这些借款是什么性质,耐人寻味。
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但笔者在近期的审计中发现,基层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资料报送不全,缴存监督乏力。一是商业银行(属地管理)应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但人民银行未要求属地分支机构报送。二是在月中旬和下旬调整财政性存款余额时,未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旬报表。三是汇总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未提供汇总报表或者分支机构报表。以审计某地市中支为例,某行分行是汇总缴存财政性存款,但一直报送的是分行机关自身报表,未要求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报表。四是一些商业银行提供报表数据是一级科目,但缴存财政性存款是按二级科目缴存,以上情况造成缴存财政性存款无法核对,缴存监督乏力。
其次是未将新设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以审计某地市中支为例,2015年在某地市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有21家,其中10家新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人民银行也未提出整改要求。
最后是农村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漏缴比较严重。以审计某地市中支为例,某地农商行2013年12月31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余额318850万元,2014年9月30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余额4463万元,柜面监督人员未要求该行缴存财政性存款,也未向货币信贷部门提出处罚建议,造成财政性存款漏缴严重。
问题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如下原因导致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工作出现问题:
一是多部门管理,形不成合力。目前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现状是: 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会计科目的审定工作,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报表的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非现场考核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审定缴存范围后没有后续的监督检查职责;支付结算部门也没有对财政性存款的现场检查权,柜面监督人员更迭较频繁,对文件的理解没有连续性,造成柜面监督流于形式,商业银行缴存哪些科目、缴存多少都是商业银行说了算,货币信贷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中基本没有财政性存款这个项目。
二是人员更迭频繁,造成人员业务不衔接。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文件分散,政策跨度时间较长,都是对历年文件的补充,文件很难搜集完整,致使基层人民银行业务人员对财政性存款缴存难以把握。支付结算部门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督还只是停留在柜面监督上,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又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而实地检查的可操作性也不大。
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量化不够,缴存监督出现漏洞。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核定财政性缴存款范围是依照其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划定的,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资金应纳入该会计科目核算,又因为一个账户多重资金性质的问题,造成将应缴存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成为商业银行逃避缴存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是商业银行报送的月计表数据不准确。在实际审计中还发现,商业银行报送人民银行的月(旬)计表是该行本身的业务状况,未对该行所在地分支机构的业务进行汇总,造成分支机构的财政性存款出现漏缴情况。此外,商业银行报送人民银行的报表是月(旬)度业务状况表,只有一级科目的合计数据,而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范围有的是要按二级科目数据缴纳的,支付结算部门难以对报表资料的数据真实性做出判断。
五是人民银行柜面监督不力。近年来,一些新设金融机构增长很快,但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并没有及时跟上,人民银行柜面监督人员未要求新设机构提供报表资料,或某个时期财政性存款余额为零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长期不给人民银行报送报表,致使该机构财政性存款是否有余额无法监督。一些基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本单位不具备法人核算主体资格,财政性存款由上级行代为缴存,人民银行柜面操作人员也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照规定财政性存款按旬调整,中旬和下旬调整时商业银行只提供“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不提供旬报表,致使科目余额无法核对,数据的真实性无据可查。
六是商业银行受利益驱使,有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财政性缴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人民银行目前只按其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办理财政性存款划转时发生的核算成本,手续费收入远不如将财政性存款转化为一般性存款产生的收入。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商业银行有意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而缴存财政性存款又过多依赖商业银行的主动性,从而导致漏缴、或少缴现象时而发生。
完善工作的建议
根据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以完善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
首先要整合制度,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业务政策依据。建议央行及时出台一些指导性强的文件,统一规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的原则,以及缴存范围、缴存科目代号及名称、缴存时间、报表报送要求、处罚规定、检查监督等,以便于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作握。
其次要明确责任,强化协作,促进监管系统化。建议人民银行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会计部门审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时,对会计科目的使用范围要明确界定,支付结算部门将日常的考核信息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货币信贷部门。对于欠缴、漏缴等异常情况在发生时及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进行严厉处罚。货币信贷部门要定期对被考核金融机构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确保人民银行财政资金的完整性。
再次要改变财政性存款的计息方式,将财政性存款缴存计付手续费适当提高,或比照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计息标准对缴存财政性存款计付利息,以弥补办理此项业务的支出,提高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吸引力和积极性,有效遏制因揽存财政性存款引发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防止预算单位受利益趋动违反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管理规定而在各金融机构之间游离。
最后人民银行基层监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监管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报送报表,对商业银行报表要会看,会分析,对各旬之间数据差别大的,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资讯丨文化丨生活丨时尚,
浩博汇,为您的生活添姿添彩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