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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决定成败的一份股东决议

在商事纠纷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因为股权比例不足以对抗大股东而受到侵害,而如果该中小股东还是没有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甚至连股东名册上亦未记录的,则他们的权益更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在实务中,一旦中小股东把上述所有不利因素全部占了,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请看笔者最新胜诉的一个案例。

 

笔者的大学同窗S同学大学毕业后前往香港理工大学留学读研,毕业后回国加入了一家文化传播类创业企业,因其出众的才华与工作能力得到创始团队的认可,故不久后通过股东会决议,让其以“增资”形式出资6万,给予其10%的股权。此后一年里,该公司又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增资两次,并明确约定S同学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就增资部分出资,则其股权进行相应稀释。S同学因多次向公司大股东提出要求就其出资的6万元部分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遭到拒绝。

 

以上为本案背景,S同学在该企业里奋斗四年,将自己最美好的年华奉献给了该公司,但却连最起码的保障与尊重亦未得到,故在咨询笔者意见之后,终于下定决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笔者以股权确认之案由,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在原、被告交换证据后,笔者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1、虽被告坚称该企业经过三次增资,但笔者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内档查询,发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从设立之初至今均为60万,未曾发生变动,则三次增资是否均为有效,亦或部分有效?

2、原告(即S同学)增资6万的行为与占公司股权比例10%之间,数学逻辑无法自圆其说,则其出资行为属于增资抑或股权转让?

3、该企业大股东前后投资300余万元至该企业,被告认为原告股权应当予以稀释,该大股东投资行为法律关系究属何种?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笔者手里掌握的证据仅有一份同意S同学增资6万元入股的决议,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虽然该决议以增资形式同意原告以6万元入股,并占公司10%股权比例,但实质上当时公司的三位创始股东仅仅实缴了20万注册资本,那么原告名为增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替代三位创始股东实缴出资,换取他们认缴出资份额的行为,即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这样在数学逻辑上就能自圆其说;

2、其后公司又分别增资两次,虽经过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增资时,各股东是以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认缴,除非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例外,所以公司后两次所谓的增资行为既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其亦未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是以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增资认缴,且被告大股东无法将增资比例与原注册资本之间的数学逻辑进行合理解释,故实质上后两次的增资行为并未实际履行;

3、被告大股东称其对公司投资300余万,实质是其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其若主张,则另案处理。

 

经过庭审激烈辩论,最终法官在要求被告就后两次增资进行数学逻辑说明未得到合理解释后认可了原告全部代理意见,原告诉讼请求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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