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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林: 约翰王独裁与《大宪章》对王权的羁勒
摘要:无论在思想框架还是在权益诉求上,《大宪章》的历史语境都彰显了那个时代所时代赋予的封建性。《大宪章》的主旨并非是要否定王权,而是要限制王权,尤其是确定国王之最高宗主权的权力边界,将封建的权利、义务的边界固定下来。

      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半世纪中,英国封建王权的发展步入了一条递进折回的独特路径。伴随国王的不断集权,贵族及教会的抗争也日趋激烈。在接踵不断的政治整合与纷争中,将独裁演绎到极致的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年)终因国内矛盾激化而难控局面,被迫于1215年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王权专制于此所遭受的有力羁勒,在某种程度上重新调整了英国政治史的演进方向。

      诺曼征服后,英王借助神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双重身份与权威,不断展开政治集权,延揽教、俗贵族作为朝臣与官员,创设以王廷为中枢、包括中书省、财政署、中央法庭与地方郡衙在内的官僚机构,建构起统治国家的强大公共政治权威。到了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王权更是借助普遍的立法而得以强化,被称之为“是日尔曼世界中最强大的和集权化的王权” ,是国王统御一切的“独裁制度”(Despotism)或“专制制度”(Absolutism)

亨利二世(16世纪画像)

      然而,历史上那种常见的“朕即天下”、“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政治图景,在英国实际上不可能持久显现。此时的英国王权固然显示出诸事专断的趋向,但却受制于缘起与建构的背景,缺乏深厚的政治遗产支撑。作为王权之政治基础的世俗贵族与教会,与国王既有共同的权益基础,但也存在权益分享上的“天然”矛盾,因而既支持王权也抵制国王独裁。就贵族而言,他们需要王权庇护但却反对王权对其私家特权的侵夺。有史家指出,“世俗贵族想要的是一个在危机时刻能强有力地统御,但又将地方控制权留在他们手中而不予干涉的国王”。教会尽管也拥戴王权以求得生存发展,但仍未放弃教权“自主”的理想。正因为如此,教、俗贵族不断援用流行于世的“王在法下”的观念传统,将日耳曼旧俗、封建习惯与神法凝结为一体,要求国王遵守“先王之制”、“祖宗之法”,借此对王权展开抗争。 

     封建权益边界无疑是引发国王与贵族之间屡仆屡起之冲突的聚焦点。其时,对双方之间封君封臣关系的界定并无“文本契约”(paper contract),而只有“口头契约”(oral contract)。由此,国王如何庇护封臣的土地占有、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封臣又如何向国王履行的支助金、骑士役、封地继承金等,都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而只是依据以往的惯例实施。这就使得国王在集权过程中不断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削夺贵族既得的特权;而贵族也常常从私家利欲出发,不仅设法缩减、逃避封建义务,甚至借战乱动荡扩展特权。12世纪时,国王亨利一世、亨利二世尚能运用有效的治国方略控制贵族,但到了约翰王统治时,王权与贵族的矛盾终因形势变化与国王统治失序而尖锐激化。

      教、俗权的争夺则进一步为国内的政治冲突推波助澜。诺曼征服后,英王在重组忠于王权的教会时,也对高级神职人员实施土地分封,将教会纳入封建制的轨道加以统御。由此,按照封建习惯,英王推荐、选任高级教职,任意延长教职空缺期,对不纳王命的教士按照封建法来审判,每每引发教会的强烈不满。随着罗马教廷神权的崛起及其对英国教务干预的加强,英国教会教务自主的诉求开始萌发,要求自主选举教职、审判教士,但都遭到英王拒绝。1164年,在与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的冲突中,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敦宪章》加强对教会的控制,但教会在教廷的支持下并未完全屈服,不断寻找机会扩展教权。 

      约翰王上台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与王权独裁的日益肆虐,国王与贵族、教会的剧烈冲突势不可免。其时,由于羊毛、粮食等商品出口激增和白银的大量输入,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出现,据史家估算,与12世纪60年代相比,此时牛的价格上涨了118%,羊的价格上涨了132%,小麦的价格则上涨了264%,其它的谷物如燕麦、大麦等,其价格都有相当幅度的上涨。在此情况下,为维持宫廷的奢侈生活与诸多官吏的薪金,王室费用支出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约翰王统治时期“几乎是一个不断战争的时代”。为了与法国王权武力争夺大陆的领地,约翰王不惜穷兵黩武,征召贵族乃至雇佣军在诺曼底、波亚图等地与法军血战,同时也对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等地进行征讨,物价上涨与战争频仍导致军费消耗的迅速膨胀。

      猎鹿中的约翰

      王国严重的财政危机,迫使约翰王突破封建习惯竭泽而渔,对臣民进行超常规攫取。其一是替代军役的盾牌钱,这在亨利二世和理查德王统治的45年中共征调了11次,一般为每骑士领1马克或1镑。而约翰王在16年中也征收了11次,且有9次翻到2至3倍征调,平均数额每年为4318磅。盾牌钱原本用作军费,但约翰王甚至无战事也要征收。再就是动产税,最重要的一次是在1207年,征收率为动产与收入的1/13,共得巨款约60000马克,大大超过了当时王室约20000余镑的年收入。为防止逃避征调,王室在征收前颁布令状命令贵族与其他等级如实申报动产与收入,谎报者要被监禁或罚没土地。从1202至1207年,约翰王还发明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商税,按价值之1/15征收,共得15000镑。此外,约翰王更是强迫贵族缴纳高达数千镑的封地继承金,有的金额甚至超过其封地数年甚至十多年收入的总和,且须在规定期限上交,并以贵族的庄园、城堡先抵押作保,对违约欠债者罚没地产,史家称此举是“笼罩在所有深负王债的贵族头上的恒久威胁”。至于出卖王家森林开垦权,变相出卖郡守职位,用“宫市”低价强购宫廷用品等,也是约翰王敛财的惯用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约翰王更竭力利用婚姻干涉权榨取贵族。他常将贵族的女继承人或遗孀赏赐给心腹乃至雇佣军首领。为避免因婚姻降低身份而受社会歧视,这些女性只得以钱换取自主择夫并拥有亡夫部分遗产的权利,向王室缴纳不菲的费用。对欲择富有配偶的大贵族,王更是索要高价,有的甚至被迫要向王支付20000马克 。正是在约翰王的极度攫取下,贵族等阶层深受其害,不堪负重,不少人甚至债台高筑,强烈的不满情绪在社会上日益滋长与蔓延。

      约翰王政治上唯己是尊、独断国政,更加速了国内政治大冲突的爆发。应当说,约翰王并非平庸昏聩之辈,而且得到元老重臣威廉·马歇尔等人的辅佐,在政治集权与对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征伐中颇有建树,以至于有人认为,无论从哪方面看,约翰王都“非常接近于成为英国史上最成功的国王之一”。然而,约翰王十分专断且惯于猜忌,在紧迫的军事形势和巨大的财政危机下不能审时度势,急于求成而失之于稳妥,难以调整好王权与贵族的关系。1204年在诺曼底对法国战争的失败,给约翰王的政治权威形象蒙上一层浓厚的阴影,由此而背上了“软剑”的辱名。这一窘况更使他对贵族重臣怀有戒心,于是乎对臣下时惩时赏,变幻无常,缺乏驾驭臣属的有效性与恒定性,难以真正树立起王权的尊威。故时人曾云:“没有人会总是信任他,因为他心肠软弱而又胆怯”。也正因为如此,约翰王逐渐转向重用王廷内府的心腹宠臣以及雇佣军首领,让他们操持王国的财政、司法大权或主政地方的郡政。此外,对一些不驯服的臣属,则用监禁、饿毙的手段予以残酷摧残,甚至强占贵族的妻女来满足其淫欲。所有这些,必然要在其封建家族及社会关系网中激起强烈的群体连锁反应,推动本就深怀不满的贵族走向反叛之路。

      王权与教会的争夺,率先引发约翰王的统治危机。约翰王上台不久,权力欲的极度膨胀让他忽略了教会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性,不顾罗马教廷神权的空前强势而粗暴践踏教会权益。即位不久,他就让教士比照俗人交纳动产与收入税,同时任意延长高级教职空缺期以掠取教会土地收入。据史家不完全的估计,从1207年至1213年的6年中,王室从教会获得的收入总计约为100000镑。1205年,他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荐选上一手遮天,拒绝教皇任命的兰顿大主教,终于引发教、俗权的激烈对抗。教皇先是对英实施“禁教令”,并在1209年将约翰王开除教籍,不少主教纷纷外出流亡。在贵族反叛日显苗头的态势下,约翰王为摆脱困境,只得在1213年向教皇称臣纳贡,废除对英国教会的暴政。此举虽然缓解了教、俗权的矛盾,但约翰王的权威尊严的政治形象大受贬损。当时的编年史家就指出,“他(约翰)将王国统治权交给教皇英诺森并向其效忠,使得一个最完善自由的国家变成一个奴隶”。 

      在教、俗权冲突的推动下,对王权之苛政暴政极度怨怒的世俗贵族开始酝酿武装反叛。在“山雨欲来风满楼”的严峻形势下,刚愎自用、独断专行的约翰王却于1214年春再度渡海征讨法国,在布汶战役遭到惨败,诸多领地丧失而背上“无地王”之辱名。是年9月,约翰王下令开征盾牌钱,参加远征者也不例外。贵族抗议遭到拒绝,进而于1215年在北方大贵族的率领下,开始了对王权专制的武装大反叛,各地市民、教士也纷纷加入。他们公推首领罗伯特·菲兹·瓦尔特为“上帝和圣教的军队统帅”,在市民的策应下进入伦敦,要求国王废除苛暴之政,恢复其原有的封建权益。在教会的竭力调停下,众叛亲离几成孤家寡人的约翰王只好谈判妥协,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伦敦西部的兰尼米德草地上与反叛贵族签订了《大宪章》。

约翰王签署《大宪章》一景

      共有63项条款的《大宪章》,其主旨乃是要恢复“祖宗旧制”、“先王良法”,建构“有限王权”的统治秩序,确保贵族、教会的封建特权。正因为如此,它仍将国王视为合法的“神命之君”,视为臣民特权的恩赐者与庇护者。然而,本着限制王权的精神,它对国王权限与臣民权益作了诸多具体规定。除了确认英国教会不受干预的教务自主特权外,《大宪章》多涉及到保护贵族财产、司法、婚姻、政治等方面的特权。如其第二条规定,国王须按旧制征调封地继承金;第十二、十五条重申,除封建支助金外,没经过协商,国王不得征调盾牌钱等;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强迫骑士等“服额外之役”以及借此役务敲诈钱财等等。《大宪章》的一些条款虽以“自由人”为对象,但其中意旨则是以贵族权益为轴心的。如第十五条申明“自由人”有缴纳封建支助金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谈及“自由人”有自己的法庭;第三十九、五十二条则宣称,不经过“同侪”审判或依据王国的法律审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或剥夺权利和财产。显然,这些所谓的“自由人”实际上是指贵族,诚如史家所指,《大宪章》在“谈到自由人时,从未意味着这包括普通的农民或村民”。《大宪章》也对市民权益有所顾及,要求国王承认伦敦城以及其他城市、港口享有其旧有之“特权”与习惯,拆除河流上阻碍船舶通行的河坝,在酒类、谷物、布类的交易上实施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等等。为了确保条款落到实处,《大宪章》规定由贵族推选出二十五 人组成委员会,代表王国“共同体”监督条款的实施,并宣称可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 

《大宪章》原件

      无论在思想框架还是在权益诉求上,《大宪章》的历史语境都彰显了那个时代所赋予的封建性。《大宪章》的主旨并非是要否定王权,而是要限制王权,尤其是确定国王之最高宗主权的权力边界,“反对封建的征敛和义务的不确定性”,将封建的权利、义务的边界固定下来。《大宪章》并没有包含西方“宪政主义”史学家所解读的那种“自由”、“民主”,它所渴求的仍旧是作为“高高在上者”的国王“所赐予的特权” ⑳, 这样的特权不可能含蕴民主政治的现代性。此外,作为政治文本的《大宪章》能否真正限制王权,既取决于王权与贵族政治势力的实际对比,也取决于国王为稳定局势所做的妥协程度,故史家称“《大宪章》绝不是一份最后的和约,即使对当时的人也是这样”。正因为如此,尽管贵族在日后对王权的抗争中不断援引《大宪章》,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国王独裁。到了都铎王朝(1485-1603年)时期,君主的高压政策更使《大宪章》处于“雪藏”状态。直到17世纪《大宪章》才被发掘出来并被赋予了新的思想生命,为资产阶级革命披上“古色古香”的传统“合法”的宪政外衣,

      《大宪章》的封建性,当然也不应该埋汰它应有的历史地位。它在强调“王国的习惯和法律”之权威的同时,将臣民的“同意”(consent)和“代表”(representation)这两条史家所谓的“宪政原则”与“议会原理”贯穿其中㉒ ,规定国王征收协助金与盾牌钱、财产需经臣民同意;未经同侪合法裁判或王国法律判决,不得逮捕、监禁“自由人”;由贵族组成委员会代表王国“共同体”监督国王对《大宪章》的实施等等。这些诉求和规制虽然带有自发的、朴素的色彩,但颇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之中”的韵味,无疑是对“君为臣纲”“唯君是从”之政治原则的有力否定。也正因为如此,《大宪章》的产生意味着封建王权的运作开始步入“宪政”(本意是“制度”)的轨道,“王在法下”的传统开始转化为明确的法理依据与制度设计。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封建君主统治开始从无序化、随意性走向法理化、制度化,“议会君主制”型塑的端绪由此而逐渐发轫。

注释

 E. Jenks,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 1898, p.41

 J.C. Dickinson, An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79, volume 2, P. 226; B.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Norton,1980, P. 310.

J.Nelson, Politics and Ritual in Early Medieval Europe, London, Hambledon Press,1986, p.242

E.Miller & J.Hatcher, Medieval England: 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s 1086_1348, London, Longman, 1980, p.66

 C.W.S.Barrow, Feudal Britain, London, Edward Arnold,1983, p.99

按照当时的货币兑换,1马克约等于2/3镑,1000马克折合成666镑。

 J.H. Ramsay, History of the Revenue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5,p.227

 S. Painter, The Reign of King Joh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Press,1949,  p.135

 C.W.S.Barrow, Feudal Britain, p.198

S.Painter,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English Feudal Barony, New York, Octagon Books,1980, pp.60-61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London, Longman, 1971, pp.71—72

 C.W.S. Barrow, Feudal Britain, p.201

⑬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pp.20-21

⑭ Ibid, pp.25-27

⑮ Ibid, p.94

 J.C. Dickinson, An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 volume 2, P. 226

D. C. Dougla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London, Longman 1975,V.3, pp.316-324

 W. S. Mckechnie, Magna Carta: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Glasgow, MacLehose and Sons,1914, p.115

⑲ D.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p.141

Ralph V. Turner, John King England’s Evil King? , Stroud, History Press Limited, 2009, p.187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p.94

 M.V.Clarke, Medieval Representation and Consent,  London, Longmans,1936, 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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