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半世纪中,英国封建王权的发展步入了一条递进折回的独特路径。伴随国王的不断集权,贵族及教会的抗争也日趋激烈。在接踵不断的政治整合与纷争中,将独裁演绎到极致的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年)终因国内矛盾激化而难控局面,被迫于1215年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王权专制于此所遭受的有力羁勒,在某种程度上重新调整了英国政治史的演进方向。
诺曼征服后,英王借助神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双重身份与权威,不断展开政治集权,延揽教、俗贵族作为朝臣与官员,创设以王廷为中枢、包括中书省、财政署、中央法庭与地方郡衙在内的官僚机构,建构起统治国家的强大公共政治权威。到了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王权更是借助普遍的立法而得以强化,被称之为“是日尔曼世界中最强大的和集权化的王权”① ,是国王统御一切的“独裁制度”(Despotism)或“专制制度”(Absolutism)②。
亨利二世(16世纪画像)
然而,历史上那种常见的“朕即天下”、“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政治图景,在英国实际上不可能持久显现。此时的英国王权固然显示出诸事专断的趋向,但却受制于缘起与建构的背景,缺乏深厚的政治遗产支撑。作为王权之政治基础的世俗贵族与教会,与国王既有共同的权益基础,但也存在权益分享上的“天然”矛盾,因而既支持王权也抵制国王独裁。就贵族而言,他们需要王权庇护但却反对王权对其私家特权的侵夺。有史家指出,“世俗贵族想要的是一个在危机时刻能强有力地统御,但又将地方控制权留在他们手中而不予干涉的国王”③。教会尽管也拥戴王权以求得生存发展,但仍未放弃教权“自主”的理想。正因为如此,教、俗贵族不断援用流行于世的“王在法下”的观念传统,将日耳曼旧俗、封建习惯与神法凝结为一体,要求国王遵守“先王之制”、“祖宗之法”,借此对王权展开抗争。
封建权益边界无疑是引发国王与贵族之间屡仆屡起之冲突的聚焦点。其时,对双方之间封君封臣关系的界定并无“文本契约”(paper contract),而只有“口头契约”(oral contract)。由此,国王如何庇护封臣的土地占有、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封臣又如何向国王履行的支助金、骑士役、封地继承金等,都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而只是依据以往的惯例实施。这就使得国王在集权过程中不断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削夺贵族既得的特权;而贵族也常常从私家利欲出发,不仅设法缩减、逃避封建义务,甚至借战乱动荡扩展特权。12世纪时,国王亨利一世、亨利二世尚能运用有效的治国方略控制贵族,但到了约翰王统治时,王权与贵族的矛盾终因形势变化与国王统治失序而尖锐激化。
教、俗权的争夺则进一步为国内的政治冲突推波助澜。诺曼征服后,英王在重组忠于王权的教会时,也对高级神职人员实施土地分封,将教会纳入封建制的轨道加以统御。由此,按照封建习惯,英王推荐、选任高级教职,任意延长教职空缺期,对不纳王命的教士按照封建法来审判,每每引发教会的强烈不满。随着罗马教廷神权的崛起及其对英国教务干预的加强,英国教会教务自主的诉求开始萌发,要求自主选举教职、审判教士,但都遭到英王拒绝。1164年,在与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的冲突中,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敦宪章》加强对教会的控制,但教会在教廷的支持下并未完全屈服,不断寻找机会扩展教权。
约翰王上台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与王权独裁的日益肆虐,国王与贵族、教会的剧烈冲突势不可免。其时,由于羊毛、粮食等商品出口激增和白银的大量输入,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出现,据史家估算,与12世纪60年代相比,此时牛的价格上涨了118%,羊的价格上涨了132%,小麦的价格则上涨了264%,其它的谷物如燕麦、大麦等,其价格都有相当幅度的上涨④。在此情况下,为维持宫廷的奢侈生活与诸多官吏的薪金,王室费用支出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约翰王统治时期“几乎是一个不断战争的时代”⑤。为了与法国王权武力争夺大陆的领地,约翰王不惜穷兵黩武,征召贵族乃至雇佣军在诺曼底、波亚图等地与法军血战,同时也对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等地进行征讨,物价上涨与战争频仍导致军费消耗的迅速膨胀。
猎鹿中的约翰
王国严重的财政危机,迫使约翰王突破封建习惯竭泽而渔,对臣民进行超常规攫取。其一是替代军役的盾牌钱,这在亨利二世和理查德王统治的45年中共征调了11次,一般为每骑士领1马克或1镑⑥。而约翰王在16年中也征收了11次,且有9次翻到2至3倍征调,平均数额每年为4318磅⑦。盾牌钱原本用作军费,但约翰王甚至无战事也要征收。再就是动产税,最重要的一次是在1207年,征收率为动产与收入的1/13,共得巨款约60000马克⑧,大大超过了当时王室约20000余镑的年收入。为防止逃避征调,王室在征收前颁布令状命令贵族与其他等级如实申报动产与收入,谎报者要被监禁或罚没土地。从1202至1207年,约翰王还发明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商税,按价值之1/15征收,共得15000镑⑨。此外,约翰王更是强迫贵族缴纳高达数千镑的封地继承金,有的金额甚至超过其封地数年甚至十多年收入的总和,且须在规定期限上交,并以贵族的庄园、城堡先抵押作保,对违约欠债者罚没地产,史家称此举是“笼罩在所有深负王债的贵族头上的恒久威胁”⑩。至于出卖王家森林开垦权,变相出卖郡守职位,用“宫市”低价强购宫廷用品等,也是约翰王敛财的惯用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约翰王更竭力利用婚姻干涉权榨取贵族。他常将贵族的女继承人或遗孀赏赐给心腹乃至雇佣军首领。为避免因婚姻降低身份而受社会歧视,这些女性只得以钱换取自主择夫并拥有亡夫部分遗产的权利,向王室缴纳不菲的费用。对欲择富有配偶的大贵族,王更是索要高价,有的甚至被迫要向王支付20000马克⑪ 。正是在约翰王的极度攫取下,贵族等阶层深受其害,不堪负重,不少人甚至债台高筑,强烈的不满情绪在社会上日益滋长与蔓延。
约翰王政治上唯己是尊、独断国政,更加速了国内政治大冲突的爆发。应当说,约翰王并非平庸昏聩之辈,而且得到元老重臣威廉·马歇尔等人的辅佐,在政治集权与对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征伐中颇有建树,以至于有人认为,无论从哪方面看,约翰王都“非常接近于成为英国史上最成功的国王之一”⑫。然而,约翰王十分专断且惯于猜忌,在紧迫的军事形势和巨大的财政危机下不能审时度势,急于求成而失之于稳妥,难以调整好王权与贵族的关系。1204年在诺曼底对法国战争的失败,给约翰王的政治权威形象蒙上一层浓厚的阴影,由此而背上了“软剑”的辱名。这一窘况更使他对贵族重臣怀有戒心,于是乎对臣下时惩时赏,变幻无常,缺乏驾驭臣属的有效性与恒定性,难以真正树立起王权的尊威。故时人曾云:“没有人会总是信任他,因为他心肠软弱而又胆怯”⑬。也正因为如此,约翰王逐渐转向重用王廷内府的心腹宠臣以及雇佣军首领,让他们操持王国的财政、司法大权或主政地方的郡政。此外,对一些不驯服的臣属,则用监禁、饿毙的手段予以残酷摧残⑭,甚至强占贵族的妻女来满足其淫欲。所有这些,必然要在其封建家族及社会关系网中激起强烈的群体连锁反应,推动本就深怀不满的贵族走向反叛之路。
王权与教会的争夺,率先引发约翰王的统治危机。约翰王上台不久,权力欲的极度膨胀让他忽略了教会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性,不顾罗马教廷神权的空前强势而粗暴践踏教会权益。即位不久,他就让教士比照俗人交纳动产与收入税,同时任意延长高级教职空缺期以掠取教会土地收入。据史家不完全的估计,从1207年至1213年的6年中,王室从教会获得的收入总计约为100000镑⑮。1205年,他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荐选上一手遮天,拒绝教皇任命的兰顿大主教,终于引发教、俗权的激烈对抗。教皇先是对英实施“禁教令”,并在1209年将约翰王开除教籍,不少主教纷纷外出流亡。在贵族反叛日显苗头的态势下,约翰王为摆脱困境,只得在1213年向教皇称臣纳贡,废除对英国教会的暴政。此举虽然缓解了教、俗权的矛盾,但约翰王的权威尊严的政治形象大受贬损。当时的编年史家就指出,“他(约翰)将王国统治权交给教皇英诺森并向其效忠,使得一个最完善自由的国家变成一个奴隶”⑯。
在教、俗权冲突的推动下,对王权之苛政暴政极度怨怒的世俗贵族开始酝酿武装反叛。在“山雨欲来风满楼”的严峻形势下,刚愎自用、独断专行的约翰王却于1214年春再度渡海征讨法国,在布汶战役遭到惨败,诸多领地丧失而背上“无地王”之辱名。是年9月,约翰王下令开征盾牌钱,参加远征者也不例外。贵族抗议遭到拒绝,进而于1215年在北方大贵族的率领下,开始了对王权专制的武装大反叛,各地市民、教士也纷纷加入。他们公推首领罗伯特·菲兹·瓦尔特为“上帝和圣教的军队统帅”,在市民的策应下进入伦敦,要求国王废除苛暴之政,恢复其原有的封建权益。在教会的竭力调停下,众叛亲离几成孤家寡人的约翰王只好谈判妥协,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伦敦西部的兰尼米德草地上与反叛贵族签订了《大宪章》。
约翰王签署《大宪章》一景
共有63项条款的《大宪章》⑰,其主旨乃是要恢复“祖宗旧制”、“先王良法”,建构“有限王权”的统治秩序,确保贵族、教会的封建特权。正因为如此,它仍将国王视为合法的“神命之君”,视为臣民特权的恩赐者与庇护者。然而,本着限制王权的精神,它对国王权限与臣民权益作了诸多具体规定。除了确认英国教会不受干预的教务自主特权外,《大宪章》多涉及到保护贵族财产、司法、婚姻、政治等方面的特权。如其第二条规定,国王须按旧制征调封地继承金;第十二、十五条重申,除封建支助金外,没经过协商,国王不得征调盾牌钱等;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强迫骑士等“服额外之役”以及借此役务敲诈钱财等等。《大宪章》的一些条款虽以“自由人”为对象,但其中意旨则是以贵族权益为轴心的。如第十五条申明“自由人”有缴纳封建支助金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谈及“自由人”有自己的法庭;第三十九、五十二条则宣称,不经过“同侪”审判或依据王国的法律审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或剥夺权利和财产。显然,这些所谓的“自由人”实际上是指贵族,诚如史家所指,《大宪章》在“谈到自由人时,从未意味着这包括普通的农民或村民”⑱。《大宪章》也对市民权益有所顾及,要求国王承认伦敦城以及其他城市、港口享有其旧有之“特权”与习惯,拆除河流上阻碍船舶通行的河坝,在酒类、谷物、布类的交易上实施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等等。为了确保条款落到实处,《大宪章》规定由贵族推选出二十五 人组成委员会,代表王国“共同体”监督条款的实施,并宣称可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
《大宪章》原件
无论在思想框架还是在权益诉求上,《大宪章》的历史语境都彰显了那个时代所赋予的封建性。《大宪章》的主旨并非是要否定王权,而是要限制王权,尤其是确定国王之最高宗主权的权力边界,“反对封建的征敛和义务的不确定性”,将封建的权利、义务的边界固定下来⑲。《大宪章》并没有包含西方“宪政主义”史学家所解读的那种“自由”、“民主”,它所渴求的仍旧是作为“高高在上者”的国王“所赐予的特权” ⑳, 这样的特权不可能含蕴民主政治的现代性。此外,作为政治文本的《大宪章》能否真正限制王权,既取决于王权与贵族政治势力的实际对比,也取决于国王为稳定局势所做的妥协程度,故史家称“《大宪章》绝不是一份最后的和约,即使对当时的人也是这样”㉑。正因为如此,尽管贵族在日后对王权的抗争中不断援引《大宪章》,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国王独裁。到了都铎王朝(1485-1603年)时期,君主的高压政策更使《大宪章》处于“雪藏”状态。直到17世纪《大宪章》才被发掘出来并被赋予了新的思想生命,为资产阶级革命披上“古色古香”的传统“合法”的宪政外衣,
《大宪章》的封建性,当然也不应该埋汰它应有的历史地位。它在强调“王国的习惯和法律”之权威的同时,将臣民的“同意”(consent)和“代表”(representation)这两条史家所谓的“宪政原则”与“议会原理”贯穿其中㉒ ,规定国王征收协助金与盾牌钱、财产需经臣民同意;未经同侪合法裁判或王国法律判决,不得逮捕、监禁“自由人”;由贵族组成委员会代表王国“共同体”监督国王对《大宪章》的实施等等。这些诉求和规制虽然带有自发的、朴素的色彩,但颇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之中”的韵味,无疑是对“君为臣纲”“唯君是从”之政治原则的有力否定。也正因为如此,《大宪章》的产生意味着封建王权的运作开始步入“宪政”(本意是“制度”)的轨道,“王在法下”的传统开始转化为明确的法理依据与制度设计。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封建君主统治开始从无序化、随意性走向法理化、制度化,“议会君主制”型塑的端绪由此而逐渐发轫。
注释
② J.C. Dickinson, An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1979, volume 2, P. 226; B.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Norton,1980, P. 310.
③J.Nelson, Politics and Ritual in Early Medieval Europe, London, Hambledon Press,1986, p.242
④E.Miller & J.Hatcher, Medieval England: 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s 1086_1348, London, Longman, 1980, p.66
⑤ C.W.S.Barrow, Feudal Britain, London, Edward Arnold,1983, p.99
⑥ 按照当时的货币兑换,1马克约等于2/3镑,1000马克折合成666镑。
⑦ J.H. Ramsay, History of the Revenue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5,p.227
⑧ S. Painter, The Reign of King Joh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Press,1949, p.135
⑨ C.W.S.Barrow, Feudal Britain, p.198
⑩S.Painter,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English Feudal Barony, New York, Octagon Books,1980, pp.60-61
⑪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London, Longman, 1971, pp.71—72
⑫ C.W.S. Barrow, Feudal Britain, p.201
⑬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pp.20-21
⑭ Ibid, pp.25-27
⑮ Ibid, p.94
⑯ J.C. Dickinson, An Ecclesiastic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 volume 2, P. 226
⑰D. C. Dougla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London, Longman 1975,V.3, pp.316-324
⑱ W. S. Mckechnie, Magna Carta: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Glasgow, MacLehose and Sons,1914, p.115
⑲ D.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 p.141
⑳Ralph V. Turner, John King England’s Evil King? , Stroud, History Press Limited, 2009, p.187
㉑ J.A.P. Jones, King John and Magna Carta, p.94
㉒ M.V.Clarke, Medieval Representation and Consent, London, Longmans,1936, 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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