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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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
税博士,您好。我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点在北京市,但在天津也有房产和销售业务。最近在天津市的一套房产销售出去了,在天津市当地的国税机关预缴了增值税,但说还听说要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这样吗?
税博士:
是的。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
女会计:
那怎么预缴?以什么作为计税依据呢?
税博士:
据(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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