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申请人一经取得许可证,许可机关非依法不得收回或撤销。许可证持有人依法使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活动,许可机关就不得改变这种关系。
确定力的分类: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经过了一定的维权期间后,相对人丧失了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又被称为不可争力;实质确定力是指在行政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行政行为生效,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就是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就是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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