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父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子女名下有财产,债权人能执行其子女财产吗?实务中,为什么有些债权人通过执行债务人子女财产获得清偿,而有些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子女财产的申请不被法院支持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尽管“父债子偿”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无“父债子偿”的规定。债务人子女已成年,或债务人子女未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名下财产与父母无关的,债权人仅凭具有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的。不过,当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是来源于父母的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的,满足一定条件,债权人可以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的财产。具体如下:
按此规定,父母为规避执行,恶意将财产转让至子女名下的,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之诉,获得法院支持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获得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通常只能撤销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的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权益行为,该撤销权通常不能追溯至债权成立之前。
父母财产与子女财产混同1、父母子女共同共有财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父母)与其他人(子女)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可通过认可财产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执行共有财产中归属于父母的那一部分。
2、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未成年子女根据其年岁、智力、精神状况、收入情况等是可以拥有个人财产的。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能否用来偿还父母债务,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有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其个人劳动所得、接受案外人赠与或遗赠的,一般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偿还父母债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有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父母赠与或变相赠与的,即使该赠与或变相赠与发生于债权形成之前,债权人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主张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为家庭财产,申请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2)无法查清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来源,但该财产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收入明显不匹配,且该财产实际由父母子女共同使用的,通常认为系父母子女财产混同,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按执行异议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该限定继承原则,子女应以从父母处继承遗产为限承担父母债务。债权人可通过直接起诉子女或变更子女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执行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不能执行。
综上,父母无力清偿债务,子女名下有财产,若该财产与父母有关,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财产混同、直接起诉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但子女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与父母无关的,债权人不能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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