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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法院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借款不还 法院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搜狐媒体平台 07-27 17:02

平安广西网贵港讯(通讯员韦福义)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伍某偿还张某借款25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4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012年,张某与伍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后来,伍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张某借款25000元,经协商,张某同意出借25000元给伍某,并签有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伍某没有归还借款给张某。张某以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伍某偿还借款25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向张某借款2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伍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张某请求伍某偿还借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张某要求伍某偿还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伍某已实际占用了借款且逾期未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伍某依法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张某主张按照月利率4%(年利率48%)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调整为6%/年。故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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