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创专刊|“女职工劳动法律知识大礼包”系列之女职工可享受哪些权益?
春风十里,荠麦青青,在这个草长莺飞的三月,我们即将迎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值此佳节,德创劳动法团队特别为女职工准备了“女职工劳动法律知识大礼包”,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助力。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在劳动场所,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1.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汞、苯、一氧化碳、甲醛等浓度超标准的工作;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从事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7.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属于高空作业的天车工,同样也在禁忌劳动范围内。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企业还应积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还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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