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该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是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对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3规定和表4的规定。
4.3污染源监控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确定。
4.4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4.5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15m;如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则表2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严格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6恶臭(异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异味)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7恶臭(异味)污染源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建立恶臭(异味)污染排放和控制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4.8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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