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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危险废物监管需制度创新

当前危险废物监管制度主要有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对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应改革创新危险废物监管制度,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层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主要根据环评文件和批复来确定。但环评文件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有时存在着预测不清不准的问题。当前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对企业产废提出总量控制的要求,不符合“减量化”原则。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要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但目前只考虑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许可问题,没有把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笔者认为,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容易操作,因为只涉及种类和数量,不涉及浓度,也不存在稀释排放等问题。在排污许可证上面,只需要载明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对产生量大的某些行业,载明产废总量控制要求。让排污许可证成为危险废物后续监管的依据,企业必须按证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二,调整经营许可证制度。按照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应调整企业经营许可。企业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一般都进行了环评。环评对企业经营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应该提出明确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对于控污减污的作用有限。另外,经营许可证制度还限制了危险废物的二次利用。例如一些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原来提供原料的公司回收再利用,本是环境风险较低的经营利用途径,但往往由于提供原料的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不能回收利用。在调整经营许可证制度后,可以将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改进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理论上讲,企业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环保部门都应现场检查联单落实情况,但实际上由于监管能力限制,有时很难实现。因此,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能否考虑转移联单由企业自主印制填写,保存备查,或者加快推行电子转移联单。。

  第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7月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了企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公开,起到了较好的监管效果。危险废物监管应借鉴这种做法,强制性要求产废单位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情况,经营单位公开接受危险废物的情况。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既监督企业遵守环保法律,也监督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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