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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父母轮流抚养子女于法有据

导读

张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于2007年相识并于第二年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儿子张某甲。结婚的前几年,双方生活甜蜜,但最近两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家中“硝烟弥漫”,婚姻亮起红灯。经过长期分居之后,张某认为和王某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都主张对张某甲的抚养权并对此争执不下。那么,法院能否判决父母轮流抚养子女呢? 

对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能否判决父母轮流抚养子女,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就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可采用判决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即使有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也只能判归一方抚养。因为轮流抚养将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另外,子女的户口、姓氏等问题也很难解决。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

 

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所有的做法实际上引发了诸如探望权以及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后续矛盾纠纷,难以调和。而轮流抚养的方式,可以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有利于孩子与双方建立较好的亲子关系,这样孩子既可以享受到母爱,也能感受到充分的父爱,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

 

二、判决轮流抚养可以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

 

轮流抚养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另外,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省去由一方抚养时双方可能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麻烦。

 

三、判决轮流抚养有一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此条虽未明确写明可以判决轮流抚养,但更没明令禁止可判决轮流抚养。同时,这种规定给审判实践预留了空间,为据情判决轮流抚养提供了可能,实际上为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一条较好的解决办法,使得判决轮流抚养子女成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另一方式。

 

但是,笔者只是认为可以判决父母轮流抚养子女,但并不建议常态化。涉及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问题时,不但要注意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应该根据这种抚养方式的特点,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有必要补充到婚姻法中去,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协调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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