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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分享(三) | 《民法总则》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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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及社会影响

主讲人: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谢鹏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全国优秀律师

与谈人:

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时间:2017年4月6日晚

地点:

重庆对外经贸(集体)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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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主讲人)


《民法总则》的影响分析

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


(一)私法之母,统帅三军

 以前说宪法是母法,是一切法的母法。但现在有一种观点是,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分之后,宪法是公法之母法,民法是私法之母法。如此一来,《民法总则》乃私法的母法。

作为私法之母法,《民法总则》要统帅三军:

第一,统帅民法典分则。分则是对总则的细化规定,要受总则的统帅。如李建国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第二,统帅其他民商法律制度,《公司法》、《著作权法》《保险法》等等法律,需要根据《民法总则》做相应的调整。故王利明教授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第三,影响公法。私法如果发达就影响公法的走向。公法和私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可以互动的,私法越是发达,公法也就日渐谦抑,这有利于法治的建成。

所以,我校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说,“民法典绝不是一些零散制度的简单拼接,而是一种有明确价值追求和深厚理念支撑的先进制度结合体,充盈其中的是深邃的人类理性之魂,制作背后是平等自由的人文主义精神。”

(二)权利圣书,法治纲领

列宁说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民法就是权利法,是写满权利的纸。权利法对法治会有什么影响呢?其实,法治就是要保障私权,限制公权,所以要让私权昌明,使公权谦抑。

《民法总则》是权利圣书、法治纲领,我们可从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民法总则》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权益。

第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了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其实超越了《民法通则》,类似于宪法之规定。第4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同时第113条规定了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这跟《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一脉相承。

这里顺便提一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到国有企业改革,员工持股要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民法总则》规定人身权益、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也规定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过去我们往往遭受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害。过去我们通过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今天我们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私权是公权的来源和边界,公权应该保护私权,而不是侵害私权。比如,曾经有两名警察把一对在家看黄色录像的夫妻抓起来了,后来这对夫妻精神分裂了。经过媒体持续发酵之后,这两名民警被革职,公安局长去给看黄色录像的夫妻道歉。为什么呢?因为两名警察破门而入就侵犯了人家的私权,获得的证据资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夫妻看黄色录像不关警察的事!我们买的房子有门、有锁,门和锁其实就是私权(所有权)的象征。警察破门而入侵犯了私权,那自然不可能是合法行政行为。此外,公权要保障私权。我们每年交税,养着国家机关,就是为了获得公权的保护。

第五,非经法律授权,公权不得限制或剥夺私权。对此,《民法总则》第117条再次重申了征收征用的三大原则:第一,公共利益;第二,法定程序;第三,充分补偿或者说公平合理的补偿。

当然,私权神圣但也不可滥用,滥用权利同样也不受法律保护。

(三)人文关怀,生态中国

《民法总则》体现了人文关怀、生态中国的精神。比如说:关于胎儿的保护问题,“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诉讼时效,从年满18周岁起算。还有《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四)交易安全,发展经济

《民法总则》对交易安全也是有充分考虑的。比如说,《民法总则》规定的市场主体是多元的,它明确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前面提到的法人、法律行为效力新规则等也充分关注了交易安全。理由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的今天,没有交易我们就活不下,没有交易我们就活不好!

 (五)行为准则,裁判依据

1.宣誓性条款和规范性条款

民法既为我们提供行为指南,也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民法总则》的条款也大致可以分为宣誓性条款和规范性条款。宣示性条款,有一些是有意义的,有一些则放在法典中确实没有多大意义,是为了适应某种需要而在法典中回应一下而已,我们可称之为“概念美容”,或者“正确的废话”,它们对我们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可能并没有太大的实际影响。

当然,也有一些宣誓性条款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比如说英雄烈士的保护,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如果既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国家过去有“狼牙山五壮士”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精神现已经吸收到《民法总则》之中。当然,将来我们这些普通人死亡后人格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早已确立了立场。

2.《民法总则》跟《民法通则》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再通过以下这样几个问题,来看看《民法总则》对裁判规范的影响。首先,《民法总则》跟《民法通则》的关系。李建国在《说明》中提到:《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暂时不废除《民法通则》,但是《民法总则》跟《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应适用《民法总则》。

其实,《民法通则》已经千疮百孔,没有多少条款可以适用了。以后如果你想再用《民法通则》,请一定要慎重。我国有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法律之后,《民法通则》的诸多规范已被刷新。今天颁布《民法总则》,那么,《民法通则》的适用应更加慎重。

当然,《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有一些内容没有纳入《民法总则》,可以作为特别法予以适用。

3.《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

我的意见是,法官处理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但在今年10月1日之后,如涉及合同效力则应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4.《民法总则》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民法总则》已经吸收了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被变更吸收的司法解释,就不能再用了。如果没有被吸收但不违背《民法总则》的精神,那么这些司法解释条文仍然可以补充适用。

综上,现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总则》实施之后,过去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被明确废止,但是其中的一些条文可能已经不能被法官用来裁判案件了。

各位朋友,今晚我给大家介绍了三个问题,分别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梳理了《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民法总则》对我们这个时代的影响。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身处民法典的时代,我们应该怎么办?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不要以为《民法总则》颁布了,中国的法治就一下子实现了。其实这一点我也必须认同。《民法总则》颁布后,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但是,请相信中国的法治进程一旦启程就不可能后退,我们只能向前!中国的法治虽然可能走得缓慢,可能会遭遇各种困难,但是毕竟已经上路,我们只能向前!在民法典时代,我们与其怀疑,与其徘徊,不如更新观念,补给知识,与时俱进,顺势而行,与法同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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