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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华文明与当代中国全球发展战略(之二十)

——公域鉴西方文明之法治与私域行中华文明之礼教

文/天马行空 原创于2015年5月13日
修订于2017年12月31日

清大智库中华文明传播委员会
主要研究范畴:
中华文明传播的研究和发展,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的研究,中华文明价值体系和全球话语体系建构 的研究。


第二十章、公域鉴西方文明之法治与私域行中华文明之礼教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rule of law)在西方文化中有深厚土壤。与此相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治有悠久的历史、深远的影响。中国需要法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礼治传统与礼教文明的重建,同样应得到重视。

汉代以来独尊儒术,儒家道德的五常伦理转化为政治上的三纲体制,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礼法合一”的封建教化法制与独裁政治专制并存的国家治理体系,使得执政者权力不受约束、制衡和监督,严重阻碍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与进步。


余英时:“儒家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一大精神资源,关键在我们能不能做出创造性的运用。我不敢妄测儒家的现代命运,不过从历史上观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家的新趋向大致是退出公领域而转移到私领域。”

因此,儒学等传统文化所主张的“德治”退出公域,转入私域。本文中,笔者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定义为“公共领域”(以下简称“公域”),主张公域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将居民的社会生活准则和个人道德规范定义为“私人领域”(以下简称“私域”),主张私域实施礼治、。这应该成为中华文明复兴和重塑的主要目标之一。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杰出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C.North)的《制度与制度变迁》(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stitutions and Decisions),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一书是目前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名作之一,该书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作了相当精彩的分析,指出非正式制度是一切正式制度赖以形成的条件,也是一切后者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一切正式制度相对于其背后支撑它的非正式制度来说,前者是冰山露出海面的部分,而后者是冰山深藏在大海深处的基体。

诺斯所谓的“非正式制度”,指的是习俗、规范、传统、风气、潜规则、流行信念之类的东西。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正式制度,“礼”无疑接近于非正式制度。根据诺斯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得出,“礼”是“法”的基础;“礼”广泛普遍渗透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法”更能反映一个社会生活的本质。(方朝晖:《中国文化的模式与儒学:以礼为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83~91页。)

“礼”源于祭祀,进一步演变成一系列重要场合的礼仪活动,即所谓典礼(亦称礼典),与今本《仪礼》内容相应。典礼应当是“礼”最初和最主要的含义②,包括吉、凶、宾、军、嘉五礼,又有冠、婚、丧、祭、朝、聘、射、乡饮八礼之分(参《礼记·昏义》、《大戴礼·本命》),此外还有郊、社、尝、禘、馈、奠、射、乡、食、饗十礼之说(《礼记·仲尼燕居》),等等。

“礼”也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正式的制度体系,即所谓“礼制”。在《周礼》一书中,我们看到那么宏大的王朝制度,包括三公六卿的等级,春夏秋冬四官的配置,各级官员的职守和待遇等,皆被纳入礼的范畴。此外,《礼记·曲礼下》所述天子五官如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之分,以及“天子建天官六大”,“天子之六府”,“天子之六工”之类,皆属礼制范围。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国家机关,而礼的权威来自于社会舆论,特别是地方社会(绅士自治)或私人生活圈内的舆论。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形式性原则,虽有强制性,但可以随时制定、随时废除。而礼虽没有法那样大的强制性,却不能随时制定或废除。因为礼往往首先作为一种风俗习惯自然而然地形成,而后受到正式认可;但它一旦形成,往往就已具有巨大的惯性,在人心中形成强大的力量,比法律的影响力要更加根深蒂固。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礼察》)礼防于内心,法防于外表;礼诉诸自律,法诉诸他律;礼比法意义更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法制)从来都必不可少,但作用不能与礼治(礼制)相提并论。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一观点仍然适用于今日,它恰当地描述了礼、法在中国文化中不同的功能:法充其量不过是消极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德和礼让人们从内心树立道德感和尊严意识,从而自觉地建立和维护秩序,是更加治本的解决之道。

这里涉及如何看待法治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个人权利——的问题。按照梁漱溟先生的观点,法治之所以难以完全适应于中国文化,根本原因之一恰在于它以个人权利为核心,这是因为个人权利会导致争斗,而争斗会破坏关系,导致无法合作。早在上世纪30年代,他就指出,中国文化是“伦理本位的”,重视人情人心,故适合于礼制;西洋文化是“个人本位的”,重视个人权利,故适合于法制(用今日术语即“法治”)。如果说法治的特点是以势迫、以力争,那么礼治的特点就是“伦理情谊、人生向上”。中国人“本乎伦理以为秩序”(注1),难适应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治。

梁漱溟总结认为,西洋文化中有效的社会整合方式就是注重权利、外势和制衡,表现为运用各种强力“相质相剂”,在碰撞中求平衡,在平衡中相制约。(注2)他认为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体现了西洋人的文化习性:摆脱限制,不断外冲(今天也被称为外在超越);进一步导致社会生活中特重个人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特重私人财产,在官僚制度中发明三权分立,在政治制度上借助政党竞争。

这种以相互制衡、彼此竞争为特征的设计,在西洋文化中“本是他固有的精神”,但在中国文化中实行起来却意味着对于人的不信任,后患无穷。(注3)孔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论语·宪问》)中国人需要在礼让中达成谅解,在谅解中变得和气,在和气中建立情谊,在情谊中找到安宁,这才是做事的正常路数。相反,“走防制牵掣的路,越走越窄,大家都是不好的心理,彼此相持不高,心气越降越低,弊端越来越多,这个完全不是救弊之道!”(注4)用这种方法搞地方自治,等于是让地方自乱。梁漱溟说:

即自从清末以来,中国人抛弃了过去的礼教,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法家的路子,一切制度的建构都是就制度谈制度,而不是依礼乐谈制度。我们前面说过,礼是中国文化中衡量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主要标准;没有了礼,中国文化就会像一架没有灵魂的机器一样,失去生命力。我们今天讲从礼的角度进行制度建设,就是指本着顺人之情、养人之性等激发人心活力的方式来引导社会,塑造风气,树立规矩,形成传统。这决不是可以靠颁发条文、下达文件等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需要真正从尊重人的角度推动我们的工作。(注4)

今日之中国,礼乐的重建仍然具有重大意义。要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首先改变认识问题,必须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全面开展礼乐重建工作。为此,首先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认识到社会制度重建主要是礼的重建,具体内容包括以激励人为宗旨,通过尊贤使能,让人心得到温暖、让人性得以复苏,从而建立行为的准则,塑造集体的风尚,铸就行业的传统。其次,必须在公共生活领域实现礼的重建,包括通过“三祭”(祭天地、祭始祖、祭先师)来确立敬畏,通过“五礼”(吉、凶、宾、军、嘉)来培育自尊,通过行仪(公共礼仪、社交礼仪、人生礼仪等)来塑造规范;其三,必须在各行各业内部进行礼乐共同体的塑造。总之,只有通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风俗、明人伦”,才能真正建设礼制。

礼的重建与乐的重建要同时进步。礼和乐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它们是中国文化中理想共同体生活的两个必要方面;如果说礼代表行为的规矩,乐则代表行为的境界;礼代表共同体生活的秩序,乐代表共同体生活的情调。礼是乐的基础,乐是礼的提升。乐(音约)者,乐(音洛)也,有感化人心的效果。

公域借鉴西方文明之法治经验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差异,比如中国宗法文化的“私”强调私欲,而西方古典文化的“私”强调个体与权利;我国宗法社会的私欲以“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为准则,却远离西方近代个人主义“人不靠已、天诛地灭”的价值准则。

私域重建中华文明之礼教传统的重要性

如今,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虽然我国农村结构的变化,“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然而,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注重理性思想启蒙的同时,处理好城乡发展结构,很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留守儿童,教育与就业,道德与信仰、法治建设等也许都会迎刃而解。

首先,孔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传统的中国乡村,庙堂宗祠成为了不同家庭之间不和睦、矛盾乃至仇恨缓冲和化解的场所,这也代替了现代社会中冷冰冰的法律诉讼和规则仲裁。

其次,中国人重视以血缘宗族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处理,体现了人们温情脉脉的一面。家庭之外的集体空间主要包括祭拜的宗祠和交易的集市。在公共空间,交流是一种共同生活的维系。现在很多农村家族大堂上,依然可以看到供奉着“天地国亲师”的牌位,这可追溯到礼记和荀子的记载。

《礼论篇》曰:“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现代社会只不过把“君”改成了“国”,这里的“国”是人们对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情感归属与心理认同。人们在与先人的互动之中,保持着自己的敬畏和乡村的情义。

(未完待续)

(注1~4,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中国文化书院编:《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5、388、251、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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