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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2011年8月1日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因公死亡的,以本人生前在职时月标准工资加历年增资额之和为基数,计发40个月,病故的以本人生前在职时月标准工资加历年增资额之和为基数, 计发20个月。

办理依据:民发[2011]192号;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辽人社发[2013]5号;盘人社发[2013]104号

办理时需要手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殡葬收据原件;单位介绍信;单位收据,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有供养人姓名的单页复印件);身份证。

涉及科室电话: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2825873;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科281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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