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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位平等的问题

7.地位平等的问题

【原文】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1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后。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

【译文】诸侯们在温地会见,晋国人逮捕了卫成公将他押送到周京洛邑。晋侯请求杀了他,周襄王说:“不可以。政令是自上而下的,在上位的君王发布政令,在下的臣子执行不违逆,所以君臣上下不互相怨恨。如今叔父发布政令而不顺理,恐怕不可以吧?那君与臣之间是无争讼的,如今元咺虽然理直,也不能听从。君与臣争讼,父与子也将争讼,这是没有上下之分了。可是叔父您审理了这个案子,是第一次违理,而且为了臣而杀他的君,将如何使用刑法?颁布刑法而不用,是第二次违理。一次会合诸侯,而有两次乖违的政令,我恐怕以后再不能会合诸侯了。要不然,我对卫侯有什么偏爱?”晋人于是就把卫侯放回去了。

【说明】本节还是叙说周襄王懂道理而晋文公违背道理,按照当时人们的思维,君主是发布政令的,臣子是服从政令的,所以君臣之间有的只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会发生为政令争吵的关系。如果下臣觉得政令不对,尽可以劝谏,但却不能争讼。这是因为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缘故。也就是说,只有地位平等的人才可以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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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庸:(yong)《书·康诰》:“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诗·王风·兔爰》:“我生之初,尚无庸。”《管子·正》:“致刑,其民庸心以蔽。”《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民鲜久矣。”《礼记·中庸》:“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孟子·告子上》:“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荀子·修身》:“庸众驽散,则刦之以师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故父子或怨譟,取庸作者进美羹。”《说文》:“庸,用也。”这里用为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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