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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让互联网金融中的“灰犀牛”无处遁形

互联网金融应在规范与创新中前行

文 | 刘德伟(经济学博士,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我们正处在“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互联网是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催化剂”,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供给的质量效率,另一方面也会放大金融风险。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范、市场监管及业务边界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4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省市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专门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规范发展”。

实际上,与其说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规范发展”,不如说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中创新发展”,因为规范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底线,也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防控金融风险”任务的要义所在;而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也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重要参与者,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合作、各司其职。互联网企业应聚焦渠道创新,金融机构应聚焦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需要遵循三种主要业务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化。该模式主要由金融机构主导。相对而言,金融机构规模较大,在资产配置、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但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领域存在一定短板。为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基于成熟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搭建自己的开户、销售、咨询和管理平台,实现传统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走到线上,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种模式是互联网企业金融化。该模式主要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相对而言,互联网企业规模较大,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缺乏相关金融牌照,经营业务范围面临一定限制。为此,互联网企业一方面可以作为信息中介,本身不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也不发挥信用中介作用,仅为金融市场提供信息撮合平台,实现金融供给与需求有效匹配;另一方面可以成立相关金融业务子公司,获取相应牌照,直接提供线上金融服务。

第三种模式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融合发展。该模式由大型金融机构与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主导,兼具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的基因,从而实现优势互补。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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