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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依法处罚14条不文明行为

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市举行。

  天山网讯(记者庞雪芳摄影报道)从3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涂乱画、张贴小广告等14条不文明行为将被监督执法单位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介绍,《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已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共21条,列举了倡导的12条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4条不文明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同时规定了《条例》适用区域、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列举了14类不文明行为,涉及公众出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禁止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闯红灯、翻越护栏、违规行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停放车辆等。而对于“随意发放小广告”的不文明行为,根据《条例》将对组织者给予3万元罚款。

  “治理不文明行为,仅靠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对不文明行为规范和约束,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将文明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条款,为文明建设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提高违法行为惩戒力度。”高璇说。

  除了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条例》中还有不少涉及鼓励性、倡导性的文明行为。比如,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将受到相应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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