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过程
2020年4月15日,王某红在广西省某市中医院东院确诊肝肿瘤。2020年6月患者从广西柳州转至南宁,在广西省人民医院医院做了介入手术,手术顺利,术后到被告处实行免疫加靶向的治疗方案,在长达7个月治疗过中,王某红病情稳定,无特殊不适,一切与常人无异。2021年2月23日,被告外科主治医师张某告知原告,王某红的身体状况符合做腹腔镜下肝部分切除术。根据张某医师的意见,王某红随即入住被告东院区肿瘤外科。2月25日,肿瘤外科医师对患者家属进行了手术风险告知告知。当日下午15时左右手术开始,19时左右,主刀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在手术中,手术开始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血压骤降,经手术室内医生抢救,血压始终不稳,随时可能死亡,手术也随即停止,后将王某红转入重症监护室,2月26日凌晨死亡。
二、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
原告认为,王某红死亡原因明确:失血性休克,被告对死亡原因亦有明确诊断,原告对王某红死亡的原因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医疗工作中存在如下过错:
1、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王某红经介入及免疫治疗后,肝脏病灶缩小,精神状态好转,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除手术切除肿瘤外,仍可继续进行免疫治疗,而被告医务人员一再动员王某红进行手术治疗,告知了手术风险,却不告知王某红仍可选择继续免疫治疗这一替代医疗方案,侵犯了王某红的知情同意权。
2、手术方式严重失误。
被告术中发现肿瘤与肝右静脉粘连,而被告医务人员为了“完整”切除肿瘤,竟然切开了肝右静脉血管,这是极为严重的医疗过错。肝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储血器官,具有丰富的血流,而肝右静脉是肝脏的重要血管,血流大,血管压力大,一旦被破坏就会发生严重的大出血,患者死亡是难以避免的后果,而且与肿瘤粘连的血管由于血管壁有肿瘤细胞的浸润,难以缝合。因此,术中应当回避对肝右静脉的损伤,正确的手术方式是保证肝右静脉血管壁的完整性而选择肿瘤部分切除术。
3、术后没有积极进行外科手术止血。
王某红手术后被送至重症监护病房,此时王某红在大量输血的情况下持续处于休克状态,血红蛋白仍下降至35g/l,手术部位仍在持续出血,正确的抢救方式是再次开腹进行外科手术止血,而不是输入血液,直至王某红死亡。
三、意见
原告认为,如果被告医师术中不剪开肝右静脉,王某红不会发生大出血,不会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王某红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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