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建筑业相关规范,实际层高和合同约定之间可以存在一定误差,但中约定和实际层高差距明显超出误差范围,说明开发商存在违反约定的履行行为,故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6年3月10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张某购买的房屋层高应为2.8米。收房后,张某测量得知房屋层高仅为2.7米,比约定层高缩水10厘米。张某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不予理睬。张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开发商交付该层高缩水商品房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欺诈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层高缩水将直接导致房屋价款减少以及房屋贬值。同时,层高缩水的事实造成张某长期的精神压抑,并且使得张某无法对房屋进行良好的装修,亦导致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降低。因此,张某以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1、判令开发商开发商向张某张某赔偿因房屋层高缩水10厘米而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58431元;2、判令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首先,对张某购买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7米没有异议,但张某居住楼房层高的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竣工后房屋实际层高为2.7米亦符合审批标准,开发商并未擅自更改层高;第二,开发商在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填写房屋层高为2.8米属于工作失误,但已经向房屋买受人发出公开信做出说明;第三,双方所签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层高不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第四,现房屋实际层高没有给张某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故张某、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商品房出卖人,其交付的出卖房屋应当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否则属于不适当履行,出卖人应根据瑕疵履行行为给买受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载明的相关内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设计层高的最低标准要求,其并未违反上述法定义务。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7米,与合同约定层高2.8米不符,根据
【案情简介】2006年3月10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张某购买的房屋层高应为2.8米。收房后,张某测量得知房屋层高仅为2.7米,比约定层高缩水10厘米。张某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不予理睬。张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开发商交付该层高缩水商品房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欺诈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层高缩水将直接导致房屋价款减少以及房屋贬值。同时,层高缩水的事实造成张某长期的精神压抑,并且使得张某无法对房屋进行良好的装修,亦导致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降低。因此,张某以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1、判令开发商开发商向张某张某赔偿因房屋层高缩水10厘米而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58431元;2、判令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首先,对张某购买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7米没有异议,但张某居住楼房层高的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竣工后房屋实际层高为2.7米亦符合审批标准,开发商并未擅自更改层高;第二,开发商在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填写房屋层高为2.8米属于工作失误,但已经向房屋买受人发出公开信做出说明;第三,双方所签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层高不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第四,现房屋实际层高没有给张某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故张某、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商品房出卖人,其交付的出卖房屋应当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否则属于不适当履行,出卖人应根据瑕疵履行行为给买受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载明的相关内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设计层高的最低标准要求,其并未违反上述法定义务。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实际层高为2.7米,与合同约定层高2.8米不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