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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会计案例]新收入准则之下未将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的合规性

案例: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 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执行新收入准则 的情况下,公司的运输费用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

总结说明:

新收入准则之下的运费: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通常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之后发生的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摘自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A755 号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企业变化更大的会计项目就是运费,原收入准则之下的运费记入销售费用,新收入准则之下一般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控制权转移之后发生的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都会变为营业成本中核算。

本案例中企业回复的理由是可比性为了投资者更加好对比新旧收入准则的运用,记入了销售费用不作变化。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一文说透新收入准则之下销售运费的会计处理--振华新材料案例分析视角

个人认为新收入准则之下运费是否产生收入才是判断是否记入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的前提,产生收入之下再按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来进行判断。运费如果是增量成本并且一年以下就可以选择作为销售费用在发生时费用化。

     本案例按问询的要求给出了调整为营业成本的影响,主要是运费记入营业成本产生了毛利率的下降,对净利润是没有影响。并给出了IPO上市公司同行业公司未进行调整的案例。

总之,运费在新收入准则之下还是存在记入销售费用的可能性,主要还是要看是否产生收入,在不产生收入之下可以记入销售费用,另外运费是否是增量成本,比如运费是网络平台收取的外送运费在合同中列明,与运输公司订立了快递合同,就可以作为增量成本列为合同取得成本,在一年以下可以选择作为销售费用发生时记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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