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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故事054 | 审计烦心事---根据委托方授意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注册会计师与评估师与委托方一...

在涉案的国有股权退出过程中,委托方高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2名资产评估师,共同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检察机关分别以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我自己委托的审计评估公司会按照我的要求来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谈完审计评估价钱后,张某甲还给我们搞审计和评估提了三个要求:一是出亏损的审计、评估报告,二是审计报告10天内做出来……我们答应了,并按照张某甲的要求,作出了亏损的审计报告……”

“张某甲说不愿意评低就找别的评估公司重新搞。张某乙和我商量决定,按照张某甲的要求重新修改评估结果……”

这些话,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甚至骇人听闻---但,绝不是审计云随意杜撰,而是出自湖北省荆州市中院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主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共四人

该案例经县法院、市中院两级法院一审和二审,在湖北省江陵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文书中,所有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众多证人)都做了隐名化处理,分别以某甲公司、某乙集团……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十大天干排序就差“癸”没用上,读起来让人头大

有意思的是,案例二审时,荆州中院对涉案公司全部予以实名化公开,对涉案相关人员(包括证人)依然采用隐名化处理,使涉案各方的关系更为清晰,同时也兼顾了涉案人员的隐私。

而根据荆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本案的四名被告,其一是武汉天道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甲,二是为天道公司股权转让出具审计报告的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责任公司审计二部主任柳某某,其余两人为为天道公司股权转让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湖北天同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张某丙(担任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汤某甲。

本期案例的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R:刑事卷》第96页—112页。

   案情概要      



2006年8月16日,武汉市江夏区政府与南车集团签订《中国南车集团武汉货车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江夏区政府向南车集团或南车集团委托的第三方供应居住净用地650亩,居住用地价格为17万元/亩,另积极协助落实本项目申请2006年度经济适用房用地100亩及建设指标计划(即总量约750亩)。

2006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由中国南车集团在武汉市江夏区投资成立南车集团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后于2007年11月名称变更为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长江公司),系武汉货车项目的投资运作主体。

武汉天道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设立时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70万元(49%)、武汉恒丰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380万元(46%)、武汉广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5%),主要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咨询及开发与销售。

2007年9月,长江公司与武汉天道置业有限公司(天道置业)签订《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书》,天道置业向长江公司及其员工定向提供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定向开发用地系江夏区政府提供。

2007年10月、2008年8月,天道置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定向开发协议确定的2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随后,江夏区政府分别于2007年、2009年6月汇入天道置业一区、二区土地补偿款共计4,436.52万元。

2010年3月,武汉市城投公司书面批复同意大桥集团退出天道置业公司。因转让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天道置业董事长刘某某(审计云注:经查询工商信息,系刘建明)为掌控审计、评估结果,安排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甲负责委托审计、评估工作。

   审计评估工作      



张某甲经人介绍,与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主任柳某某洽谈委托审计业务,又经柳某某介绍与湖北天同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师汤某甲洽谈委托评估业务,约定审计费用为1万元,评估费用为3万元。

张某甲代表董事长刘某对公司股东退出而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以2010年5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二是天道置业审计、评估报告必须为亏损;三是审计要在10天内出报告,评估报告在30天之内完成

同年8月18日,天道置业与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柳某某负责该项审计业务。审计中柳某某发现会计记账将上述两笔共计4,436.52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故意不予纠正,导致审计报告为亏损。2010年8月25日,柳某某以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认定天道置业成立以来累计亏损754.99万元

案发后,经湖北中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天道置业以2010年5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盈亏情况为盈利4,411.82万元,其中将“其他应付款—南车长江公司”中挂账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4,436.52万元转增利润,将长期待摊费用24.69万元摊销调入费用,减少利润。

2010年8月10日,天道置业与湖北天同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由资产评估师汤某甲负责该笔业务。

汤某甲对天道置业的初评结果为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3,000万元,但天道置业董事长刘某某对该初评结果很不满意,安排张某甲召集审计、评估人员柳某某、汤某甲、张某丙(评估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经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系张培林)等人召开协调会。

协调会上经协商,评估公司张某丙、汤某甲表示重新调整评估结果,其后于2010年10月20日,湖北天同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后的评估结论为净资产评估价值2,803.57万元---低于天道置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

张某甲在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后,另付奖励了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所1万元。

案发后,经武汉中信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天道置业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531.61万元,为天同兴评估结果的5.89倍

事后,大桥集团以此审计、评估结果向武汉城投集团申请备案,并作为股权转让资料提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11年9月,天道置业的原股东大桥集团(持股49%)、武汉广银建筑劳务(持股5%)以保本价转让退出,天道置业变更为武汉恒丰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并于2个月后将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

   公诉      



天道置业董事长刘某某与大桥集团王某、张某丁相互勾结,让大桥集团以此审计、评估报告向武汉城投集团申请备案,致使大桥集团49%股权仅以保本价转让,巨额国有资产被刘某某侵占。

因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天道置业工作人员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武汉盘龙会计师事务所的柳某某、湖北天同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丙、汤某甲三人于11月25日被逮捕,三人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江陵县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甲、柳某某、汤某甲、张某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甲作为天道置业负责委托审计、评估的工作人员,授意和指使审计、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审计、评估报告;

柳某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审计中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发现会计账面隐瞒两笔土地出让返还款的重大问题后,故意不予纠正,编制虚假的亏损审计报告;

汤某甲、张某丙作为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人员,故意在评估中采取多计成本、少计收入的方法,调低对天道置业的资产评估价值,编制虚假的评估报告。

上述四被告人共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质证答辩意见      



公开的司法文书篇幅较长,本文仅选取与会计师事务所柳某某、出具审计报告相关的证据及资产评估机构、两名评估师相关的案件细节摘录,还原完整的案情过程。

四被告张某甲、柳某某、汤某甲、张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认罪。

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张某甲未授意和指使他人出具虚假的审计、评估报告;2、审计、评估中介机构未出具虚假的审计、评估报告;3、张某甲不具备该罪主体资格。

柳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湖北中瑞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2、天道置业在审计时事实上处于亏损状态;3、柳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摘要:

1、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天道置业董事长刘某某安排其负责大桥集团保本退出的委托审计、评估工作。

……我向刘某某汇报后,刘某某确定由这两家公司来对天道置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刘某某转告我要将市政府保本退出的意见告知审计和评估人员。我在和柳会计、汤某甲谈审计、评估时提了三个要求:……

评估公司人员进场后不久作出了评估报告,刘某某看了结果后很不满意,并安排我将评估公司的人喊过来协商,最终评估公司出具了天道置业净资产小于投资额的评估报告,刘某某满意后,给柳会计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另支付了1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柳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通过联系和协商,审计由我做,评估由我认识一个在新洲做评估的做。第二天我和做评估报告的一起到天道公司和一个叫张某甲谈,谈完审计评估价钱后,张某甲还给我们搞审计和评估提了三个要求……我们答应了,并按照张某甲的要求,作出了亏损的审计报告。

3、评估机构汤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份,武汉盘龙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二部的一个姓柳的主任给我打电话,说天道置业委托他们公司做一个审计和资产评估,他们公司没有评估资质,想把资产评估这方面的业务交给我们来做。我答应了。

过了几天,柳会计和我、我的助手一起到天道置业,接待我们的是张某甲,他……给我们出示了大桥集团保本退出的函件,告诉我们大桥集团是国有企业,在股权交易的时候必须要有审计、评估报告。

谈好审计、评估一共4万元钱,张某甲跟我们提了三个要求……我们答应了。

初评的结果是天道置业净资产略大于投资额,我把初评结果的底稿告诉张某甲。第二天,他通知我们评估人员和审计公司的柳会计一起到公司开协调会,……我们公司是张某丙(天道置业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人之一,前期他也去听取了情况介绍,并参与了评估小组的作业计划制定)、我和我的助手参加,双方的焦点就是在无形资产评估这块上,他们觉得把无形资产评估高了,让我们把无形资产评低一点,我们不愿意接受,张某甲说不愿意评低就找别的评估公司重新搞。

张某丙和我商量决定,按照张某甲和刘总的要求重新修改。协调会后,我找张某乙商量从四个方面调整评估报告,……对天道置业的资产实际调低一个亿左右

按照张某丙和刘总的要求,经我们重新修改后,尽管评估增值550万,但天道置业评估后净资产仍小于投资额,基本达到了天道置业的要求。

4、评估机构法人代表张某丙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7日至10月20日,我们的评估人员形成了初稿,……后来开协调会,天道置业提出要评低,我们对评估报告的初稿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调整……后来汤某甲调整到了天道置业亏损200多万元的评估结果报告。

5、天道置业董事长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桥集团转让天道置业股份,本应由大桥集团来委托审计和评估公司。2010年,大桥集团让某审计评估公司进场,我以价格费用高为理由拒绝将天道置业的财务帐目提供给他们,并跟大桥集团的王某某、张某丁等人说,就由我来委托审计、评估公司,他们同意了。

主要原因是因为我自己委托的审计评估公司会按照我的要求来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我安排张某甲负责审计、评估。……我把大桥集团保本退出的函件复印件交给张某甲,要他按照这个原则来跟审计评估的公司提要求……评估的初步结果出来后,评高了,我当时还对他们发了火的,后来评估公司的汤某甲还是按照我们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6、证人杨某某(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之一,经查询行业管理系统,该所仅有1名杨姓注册会计师,为杨世红)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柳某某跟我说天道置业有一个审计业务,问我做不做,我同意了……这个项目从开始到出审计报告前后大概用了十天,这项审计业务比较简单,我只安排了柳某某一个人做审计,没有安排其他人参与,我没有参与审计过程,但是我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了的,张绪雄也签章了的……

……

该案例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限于篇幅,明天待续。

更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故事,请阅读:CPA诉讼故事 专辑

完整的会计师事务所司法诉讼案例资料,请参阅: 诉讼案例汇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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