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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04—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中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过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出,从2021年开始,所有企业都要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了。马上就要开始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结账日了,即日起,“小花的财审笔记”微信公众号将会推出一系列关于讲解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问题的文章,欢迎大家的关注。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入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预收的这部分货款,不能直接全额记入到“合同负债”中,要把涉及到的增值税单拎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中。

其实关于“预计负债”在理论上的会计处理非常简单,准则也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说的很明确。那么在实践中,为什么有的人会吐槽这个新出现的会计科目很鸡肋呢?

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出在了,如果把这个增值税单拎出来之后,期末要如何对客户的预收款进行函证呢?我们先设想一个场景,假如这个企业销售的商品增值税税率不同,并且由于行业特点或者商品稀缺,导致该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预收货款,那么如果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要先预估估算出来一部分税金,进行单独记录。然后再将不含税的金额记录在合同负债科目中,那么在期末审计人员进行函证的时候,就很“痛苦”了,到底按什么数据进行函证呢?而且不含税金额函证,还是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进行函证?如果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进行函证,那么还要把之前单独分离出去的增值税再还原回去。那这个工作量一下子就上来了,因为企业是不可能把当初单独分离出去的增值税专门建立一个辅助核算明细账的,这个税金最后肯定是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中,不断的累积,变成了一个很大的数。然后审计人员还要在一点点的把原来分离出去的增值税一点点的还原回去。细思极恐啊。

 好啦,由于时间关系,关于新准则下”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就先讲到这里了,同学们,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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