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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及两注会收警示函,固定资产监盘、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旭宏、刘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文发表于:2021年12月28日 
转载自:浙江证监局网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旭宏、刘艳涛:
    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致同审字[2021]第332A005238号、致同审字[2021]第332A005239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经营性固定资产审计程序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细节测试、抽盘过程、替代程序流于形式,监盘资料不完整,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合理关注募集资金采购合同缺乏关键要素、非行业惯例付款约定、付款审批流程中存在外部人员签批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内控审计底稿中,未见具体的内控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未见内控审计管理层书面声明,部分内控审计程序流于形式。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延伸阅读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文发表于:2021年11月25日
转载自:浙江证监局网站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锋、张守鑫、郭海滨、张伟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21年5月,公司转让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支护)。公司原高管周伟红联合他人以浙江屹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受让华铁支护,并为该笔交易协调资金并提供担保。上述交易发生时周伟红离任公司高管未满12个月,该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17年8月中标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称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并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缴纳的项目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经核实,双方于2018年6月签署还款协议,且对方并未按照协议时间按期还款。公司未就该协议及后续事项发布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铝)应收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账款为469.7万元。根据浙江恒铝和东旭建设签订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东旭建设1-2年账龄部分应收账款204万元均已逾期,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未充分反映实际信用损失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亲属在内的多名外部人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财务、人事等工作,但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现任财务总监张伟丽、现任董秘郭海滨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张守鑫对安阳城乡一体化项目进展未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不规范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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