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比如出租),则其土地使用权成本直接并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中。道理很简单:比如租房子住的人,愿意掏高租金的人,很难说是相中了房子住得舒服还是房子所处地段好,那就干脆在会计核算上把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房成本算在一起好了。
2.如果是自用的或自营的,则建筑物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额计入在建工程,其他期间土地使用权就正常摊销就行了,不再把摊销额计入在建工程 。可以这样理解啊:会计核算大思路是,与建房有关的成本,处于在建期间时要计入在建工程,不处于在建期间该干嘛干嘛。比如利息成本,在建期间要计入在建工程,其他期间计入财务费用。那么土地使用权摊销如果处于在建期间也要计入在建工程。
3.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买地就是用来搞商品房,则无形资产计入开发产品成本。道理很简单:既然买房子的人分不清是买的土地使用权还是买的房屋,那就没必要在会计核算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区分清楚了。
看看,还算简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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