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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典型会计案例:权益法下内部交易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问题 3 【权益法下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案例:A 公司出资 4000万元与其他方共同设立B公司,持有B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计税基础均为4000 万元。同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5000×40%)是针对A公司持有的对B公司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2400万元(6000万元×40%)。期末,A公司对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为44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净利润的份额2400万元-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2000万元),与计税基础产生了400 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其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了2000万的暂时性差异,该部分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假设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A公司因该内部交易产生当期所得税费用1250万元(5000万元×25%)。
分析: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因此,在长期持有且以收取股利为投资目的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作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无需单独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两部分差异,一部分是A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享有B公司净利润的份额,根据税法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无需交税,相应地该部分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另一部分则是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在实现收入当期已全额缴纳所得税,对于会计上因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将通过B公司将商品对外销售转回,转回时A公司无需再次缴纳所得税,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00万元(2000万元×25%)。
本文摘自《上交所会计监管信息(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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