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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于前任会计师普华永道提出的关键事项的澄清公告

关键事项

本公司前任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在其辞任函中指出,(1)其要求提供有关本集团开发的若干新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和社区智能服务)在其管理账目就本集团收入确认与比较于2022年3月31日发佈的本集团未经审核全年业绩的调整,金额约为人民币923百万元的资料;及(2)由于实施了各种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本公司截至2022年4月28日未能提供罗兵咸所要求的所有资料。

本集团于2021年拓展若干新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工程服务”)业务,并大力发展社区智能服务(“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罗兵咸提出的关键事项(“关键事项”)涉及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按总额基准和淨额基准进行的收入确认。

本公司谨此载列导致关键事项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澄清。

收入确认

本集团所编制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1年财年”)的境内附属公司层面的管理账目(“管理账目”)分别按总额基准确认来自工程服务业务的收入约人民币852百万元及来自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约人民币952百万元(统称“初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税收申报要求,该等金额根据相关合约及╱或增值税发票记入管理账目。

本集团管理层亦于本公司层面编制2021年财年的综合管理账目(“综合账目”),其中反映就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佈的相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而作出的调整。

本集团管理层向罗兵咸提供管理账目及综合账目,用于2021年财年的年度审计。本集团于2022年1月27日为2021年财年审计向罗兵咸提供第一套综合账目及管理账目,且综合账目表明初步确认。罗兵咸于2022年2月23日对综合账目提出意见。本集团管理层于2022年3月10日向罗兵咸提供经修订的综合账目。

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管理层与罗兵咸就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按淨额基准计算的可能调整进行多次讨论。于重新评估综合账目中初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重新评估”)后,本集团管理层对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进行若干调整,由总额基准改为淨额基准。罗兵咸确认,于公佈本公司2021年财年未经审核业绩公告(“未经审核业绩公告”)之前,应于综合账目中进行调整。于2022年3月10日之后,并无向罗兵咸提供反映该等调整的进一步综合账目。

如下文所述,该等调整对本集团的2021年财年的溢利并无影响。本集团管理层确认,并无对管理账目进行调整。

会计调整的基准

初步确认符合中国的税务申报要求,并以本集团为服务合约的订约方,有权收取全部合约金额,承担委託人的角色并负责提供该等服务为基准进行。基于此,来自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按总额基准确认,而并非假设本集团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而按淨额基准确认。

根据罗兵咸于审计过程中对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的询问,管理层重新评估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的会计涵义,并对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金额按淨额基准分别调整约人民币616百万元及人民币342百万元。收入调整的对账载列如下:

上述调整对本集团的2021年财年的溢利并无影响,原因为将收入与相关的销售成本相抵销,以反映淨额基准。该等调整于2022年3月下旬通过电话告知罗兵咸,而罗兵咸并无经管理层更新并反映该等调整的综合账目。

由于提供予罗兵咸的管理账目以报税要求为基础,并无反映上述调整,因此截至2022年3月28日,罗兵咸拥有的管理账目并无反映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从总额基准调整为淨额基准的相关详情(即经更新综合账目)。

该等调整的详情包括(其中包括)相关文件,其乃罗兵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公司提出要求的部分文件。

本集团的审计过程一直受以下事实所影响:(i)本集团的若干管理层及僱员被隔离;及(ii)于最近一波新冠疫情中,本公司总办事处所在的办公大楼被防疫封控,因此于2022年4月28日罗兵咸辞任之前,无法向其提供与组成(其中包括)相关合约的调整有关的部分文件。

重新评估

工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建造及工程服务,如电力及电子工程、内部装修、景观以及其他商务及生活空间的民用工程。本公司通过多种营销渠道获得服务合约,然后将工作外包予当地分包商,其将凭藉成本优势及对当地市场的了解提供大部分服务。

社区智能服务业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智慧社区解决方案业务,涉及为物业及社区用户提供与购自第三方制造商的硬件整合的软件应用程式,当中使用面容识别、以动作侦测方法实行门禁、安全监控及温度与照明控制。本公司通过修改及整合从订约研发方购买或获得的软件模块,自行开发具有增强特色、功能及更佳用户界面的软件解决方案,随后注册作为本集团自有知识产权;及

(2)技术解决方案业务,涉及为物业及社区用户提供用于大数据营销及需求生成的数据分析及应用程式小程序开发。就数据分析服务而言,本公司与主要提供数据收集及分析服务的数名分包商紧密合作。本公司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及监督工作进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项下有关委託人与代理人考量的会计指引要求进行评估,以釐定本集团于特定商品或服务转移至客户前是否拥有对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有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a)本集团是否主要负责履行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b)本集团于特定商品或服务转移至客户前是否有存货风险;

(c)本集团是否能酌情设定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

(d)本集团在甄选供应商时是否具有酌情权。

当本集团涉及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本集团釐定其承诺的性质为自行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履约责任(即本集团为委託人)或安排由另一方提供该等商品或服务(即本集团为代理人)。倘本集团在向客户转移特定商品或服务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则本集团为委託人,而倘本集团的履约责任为安排另一方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则本集团为代理人。

于重新评估时,本公司管理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乃由于并无任何该等因素可被单独视为具推定或决定性,并于评估指标时根据合约条款、客户与分包商的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实及情况作出判断。

就工程服务业务而言,本集团对建造及工程工作提供全週期管理,涵盖根据客户的规格制定及控制工作计划,以及于整个项目期间联络客户及分包商并进行质量管理。由于本集团并非主要负责履行提供建造及工程服务的责任,且于项目中承担极低风险,因此收入于向客户交付服务时按淨额基准确认。

就社区智能服务业务而言,本集团通过修改及整合从订约研发方购买或获得的软件模块,自行开发具有增强特色、功能及更佳用户界面的软件解决方案。该等软件解决方案随后作为硬件业务中软件综合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出售予客户。当本集团主要负责履行提供与硬件集成的软件应用程式的责任并控制特定商品或服务(即注册为本集团自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模块)时,本集团通常为委託人,因此收入于商品交付予客户的时间点按总额基准确认。

另一方面,于提供若干技术解决方案的业务中,本集团亦为代理人,因为本集团将广告客户与媒体合作伙伴或线上营销解决方案提供商联繫起来,并提供若干增值服务,以通过研究广告客户的营销需求帮助彼等实现更好的营销效果及代彼等密切监测活动表现。本集团并非主要负责履行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涵盖娱乐内容服务及用户流量获取服务)的责任,且于项目中承担极低风险,因此收入于向客户交付服务时按淨额基准确认。

其他事项

除关键事项外,罗兵咸在其辞任函中亦提及多项本公司尚未向罗兵咸提供的待解决事项,以使其能够充分评估业务模式、商业实质及凭证,以验证╱支持就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向客户及由分包商提供的服务。该等待解决事项(“待解决事项”)为:

a.业务模式-澄清本公司是充当委託人或代理人;

b.定价-客户及供应商合约的定价决策和市场可比性;

c.分包商事项-选择分包商时採用的选择标准及政策;

d.项目╱服务交付文件-有关向客户及由分包商提供服务的文件证据;

e.收入确认-当项目有保留金条文时确认全部合约金额;及

f.开发成本资本化-对开发的商业可行性的成本详情及管理评估。

大华马施云的审核工作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委任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华马施云”)为本公司新核数师,以填补罗兵咸辞任后之临时空缺。

大华马施云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发佈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21年财年的综合财务报表(“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就关键事项而言,本公司已与大华马施云商讨有关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的总额与淨额的评估基准以及本集团向罗兵咸发送的综合账目。

此外,大华马施云已考虑罗兵咸提出的待解决事项。大华马施云认为,待解决事项并不“独立”,并已于评估中对该等事项运用专业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识别和评估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综合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设计及执行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以及获取充足和适当的审计凭证,作为其意见的基础;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监控,以按情况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但并非对本集团内部监控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评估本公司董事所採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及作出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合理性;及

-为大华马施云获取充足、适当的审计凭证,以便对整份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大华马施云已分析罗兵咸报告的事宜,并考虑了以下需要于审计过程中处理的审计风险:

(a)有关按总额基准计算的收入的涉嫌错误陈述-罗兵咸对业务模式的意见表明收入确认存在潜在会计问题。有关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似乎不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下有关委託人与代理人考量的总额基准确认标准。

(b)有关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涉嫌遗漏-罗兵咸对本集团甄选分包商的标准╱政策以及对客户及供应商的定价策略的意见表明存在涉嫌关联方交易。涉嫌关联方似乎无可能被识别,亦无于综合财务报表中适当入账及披露。

(c)有关收入存在及截止的涉嫌会计处理错误-调查结果表明,合约或安排的商业条款可能在商业上并无理据。此外,罗兵咸就收入确认证明文件的充足性的意见表明,收入确认存在潜在会计问题。有关于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所确认收入的存在及截止似乎涉嫌会计处理错误。

(d)有关开发成本资本化的涉嫌会计处理错误-罗兵咸对商业可行性的意见表明资本化开发成本可能存在错误陈述。将开发成本资本化似乎不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下的资本化标准。

除自管理层了解到罗兵咸所观察得出的结果外,大华马施云已进行若干程序确认对罗兵咸所观察事项的了解:

(i)审阅管理层所提供的有关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收入、服务成本及毛利明细;

(ii)对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客户及分包商以抽样方式在互联网及公司搜索,以确定新注册成立的合作方以及客户与分包商之间的潜在关係;

(iii)审阅管理层向罗兵咸提供的合约及其他证明文件;及

(iv)审阅提供予罗兵咸的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

大华马施云亦度身定制额外程序以处理有关审计风险,并在计划会议上与审核委员会进行沟通。

由于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为本集团的新业务,大华马施云必须与内外各方讨论以全面了解业务如何运作,然后对审计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大华马施云所亦开展额外工作,作为形成其审核意见的基础。大华马施云选择的样本已涵盖罗兵咸信函中提及的所有相关要点。

来自工程服务业务及社区智能服务业务的经审核总收入与未经审核业绩公告所披露的金额相同。大华马施云向本公司表示不反对对综合财务报表的真实及公平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大华马施云已就罗兵咸于其辞任函中提出的事宜作出合适的审计步骤,并信纳已取得足够合适的证据以证明其对综合财务报表的意见所依据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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