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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讲堂(二0一):如何开展固定总价合同项目造价审计?
如何开展固定总价合同项目造价审计?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由于它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近年来一些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以这种合同签订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决算审计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这种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也不能核减造价。那么,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进行审计呢?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审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控制。

工程造价主要取决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计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加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能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该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

二、完善事中跟踪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时有效的记录,为日后的审计做好准备。

对于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对此项目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存对项目进展的关注。可以建立长效的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的权利。

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工程项目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项目变更往往是某项减少和某项增加并存,如果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一直扯皮不清。因此,在事中尽可能地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证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审计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尤其重要,要加强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建立事后审核机制,加强对合同执行的审计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实现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审计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是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子”,决算审计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计上,使审计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位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依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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