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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中介机构培训纪要
2023年2月10日,上交所、深交所联合举办了全面注册制中介机构培训,培训概要整理如下,重点整理了首发,内容较多,难免疏漏,诸位参考学习:

首发

一、招股书格式准则修订

(一)现行招股书存在的问题:

1、篇幅长,可读性较低;

2、合规性多,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足;

3、模版化,针对性不足;

(二)改进思路

根据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招股书应简明易懂、如实管用。

新修订的招股书准则适用各个板块,修订思路:

  1. 集中整合规则
设置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如科创板有核心技术的应用、股东信息核查、财务及时性;
2、优化篇章结构
(1)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合并,管理层分析要从管理层视角、结合业务来分析,但是目前来看还是偏重财务分析,这次位置上作了调整,首先距离上近一点;
(2)重大事项提示放在概览那,概览内容作了丰富,让投资者快速了解;
现在很多内容比较详实,对于投资机构长期投资来说,招股书比较充分,但是从中小投资者来看,篇幅太长,因此,部分信息调整为附件,比如募集资金运用、公司治理。但是如果三会运作有争议、三会有反对意见等重要事项的还是要放在正文,如果募集资金用于并购标的、收购大股东资产,还是要放在正文;
(3)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和一般,一般的就列表简要披露即可;
(4)对于一般子公司,列表简要披露即可;
(5)突出个性化描述,相关内容要做加法;
3、细化披露收入成本价格变动原因,考虑发行人自身特点;
4、提升披露可理解性;
(三)招股书准则起草说明
“三是突出重要性原则,细化重要性水平披露事项,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区分合同、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关联交易、诉讼或仲裁、资源要素【固定资产、商标专利等,也可以按重要性水平,不需要把所有申请的,不产生多少收入、利润的,都往上放】等不同事项,披露重要性水平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
“(三)基本情况方面。一是理清业务发展脉络,要求发行人简要披露成立以来重要事件(含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二是突出重大性,简要披露重要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三是进一步完善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历史沿革简单披露
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
1、被否掉的项目也可以来交易所沟通。
2、增加对其他信披义务人,如小股东等招股书、监管指引等明确涉及的义务人,作为自律监管对象,为中介机构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发行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
(三)组织、指使、直接从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3、中介机构立案调查,业务不中止;
4、由受理即担责,改为申报即担责。受理前发现很多文件有错误等,也要担责。
5、四重大要及时请示,“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
6、科创板审核规则没有修订,要分开看;
7、信息披露重视“新三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多次提到
8、目前审核轮次一般2轮,超过的比较少。如果回复不好,会退回重回,审核规则也将“退回”列入审核手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后,应当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回复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退回,前述主体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进行修改后再予以披露。”
8、除了保荐机构,以后对律所、会所都可以现场督导
9、以后财务数据有效期是6+3,即,9个月,超过6个月自动延长,不用申请。现场督导时间一个多月,也会从审核时间扣除;
10、监管互认。被上交所相关处罚,报深交所也不受理。
“第八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监管对象被其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业务规则,在相应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相关文件,或者认为其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该监管对象提交或者签字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核,或者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解聘相关人员等。”
11、增加口头警示作为审核过程监管措施;
“第七十二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12、欺诈发行,3-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
13、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不配合保荐机构工作,会受到相应处罚。这给保荐机构执业提供便利。“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效配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相关责任主体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
14、证券公司内控指引执行情况检查将成常态化
再融资
分类审核(2A公司快速审核,不问询)推广至全板块;
简易程序推广至全板块;
四重大请示(同首发);
申报即担责(同首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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