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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错选年终奖计税方式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吗?



1、这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


但是针对164号文的表述,我发现有的专家认为164号文的表述存在一定分歧。按照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个不同意见认为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条件的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才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中国财税浪子不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164号文的表述没有歧义。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制度设计者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当作一项过渡性个税优惠,优惠政策不会强迫纳税人必须享受。因此,符合9号文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不计入综合所得按照除以12这种方法去做特殊处理,也可以放弃这种方法,直接并入年度综合所得。


2、如果将这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但是奖金发放当月的基本减除费用(累计预扣法的减除费用)不足单月分摊的5000,是否可以将一次性奖金减掉差额,再去➗12去寻找税率。


我的理解是既然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也就自然不再存在扣除减除费用或其差额的问题。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本身只有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有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的问题,2019年以后都是年度基本减除费用6六万。所谓的每月的减除费用只是为了适应预扣预缴制度,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中间数据而已。


3、由于员工所在单位的角色是扣缴义务人,但是针对员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扣税政策一年只可以适用一次。而且每个员工的选择不会一样,对有的员工来说有的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有利,有的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有利。所在单位在发放时正常并没有义务帮员工做纳税筹划,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让员工做出选择的可能。


4、全年一次性奖金特殊计税政策可否做二次选择。这里的意思是指如果纳税人在实际发放的月份选择采用特殊计税方法,但是到了年度终了,发现年终奖单独按照特殊方法计税并不划算,还不如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更好,此时纳税人可否主动提出放弃原来的计税方法,将已经按照全年奖特殊计税缴纳的税款视为预缴,再按照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处理,实现退税呢?我认为这个“可以有”,纳税人自身的判断能力有限,而且发放环节计税主要还是依赖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纳税人未必会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存在重大误解,在年底的时候给纳税人一个选择的机会,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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