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纳税人一年内在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分别适用特殊计税方式。比如在2018年上半年纳税人张三在某集团甲公司工作,下半年纳税人在同一集团乙公司工作。2019年1月份,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基于张三当年在本公司工作的绩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甲公司发放60000元,乙公司发放84000元,由于该奖金所得期间为2019年1月,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164号文。张三希望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方法即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为其计税,但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明确每个纳税人每年仅可使用一次很显然两个公司无法同时满足其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担心自己会承担不必要的扣缴风险,于是自行协商一方采用不计入综合所得的方式,一方采用计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
A 甲公司采取计入年度综合所得的方式,直接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税款且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年度税率表,由于张三在甲公司只有这么一笔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60000×10%-2520=6000-2520=3480元(暂不考虑扣除项目)。乙公司采用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方式,84000÷12=7000,适用月度税率表10%税率,代扣代缴税款=84000×10%-210=8400-210=8190元
B 两种计税方式如果互换一下,在甲公司选择采用不计入综合所得计税模式,60000÷12=5000,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的代扣代缴税款=60000×10%-210=6000-210=5890元。在乙公司采用计入综合所得计税模式的84000元需要与乙公司1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
还是这样的案例,纳税人张三可否申请将两个公司在同一个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采用不计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计税,(60000+84000)÷12=12000元,144000×10%-210=14400-210=14190元,虽然此时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较之此前不仅没有明显增加,而且换取了这些所得都不会计入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如果张三整体综合所得偏高,也存在有利空间。这一点在政策上并不明确,但是从其属性和发放时间来看,存在其合并在一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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