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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引 言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新政府会计下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的准则制度,不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截至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8项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以及政府会计核算现状、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务的可操作性。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系列提示,内容包括: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及动态介绍、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提示、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介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影响与实施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及政府会计改革进展情况等。

致同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将分为上下两期,本期为上期内容。主要解读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的核心要求、新旧变化和影响。同时,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存货会计科目设置与具体核算、衔接转换工作等内容进行提示。



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

存货准则共计六章二十条,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并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按照存货准则,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此,政府会计准则下,存货包括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政府资产与存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属于存货准则规范的内容。如: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存货的核算

(一)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当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且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政府会计主体应确认该存货。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区分不同的存货取得方式,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了具体的存货计量方式和账务处理:

(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记账”,即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对于上述“购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取得的存货,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存货的后续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根据不同的发出方式,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存货的核算科目和列报

 存货核算内容包括在途物资、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存货”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存货相关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参考如下:

部分事业单位还应根据相应的行业事业单位补充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如:医院应当在 “1302 库存物品” 科目下设置“130201 药品”、“130202 卫生材料”、“130203 低值易耗品”、“130204 其他材料”和“130205成本差异”明细科目。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 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相关物品的成本。


存货的披露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如: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3.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4.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衔接规定、新旧变化与影响的相关内容将于明日推送,欢迎持续关注!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实务中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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