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深圳证监局。版权声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丘运良、刘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对联建光电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延伸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内部控制了解程序和控制测试不到位
你们对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分时”)及孙公司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实施收入和收款循环内部控制了解程序和控制测试时,未结合数字户外业务板块的业务特点对其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识别和测试,内部控制了解程序和控制测试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对部分异常情形追加审计程序
你们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未对四川分时和西藏大禹个别客户部分LED点位播放成本为零的异常情形追加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即认可公司的解释说明,也未在底稿中进行相关记录。
你们在对四川分时和西藏大禹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抽取到的部分广告监播照片无拍摄时间或未附拍摄当日报纸、照片拍摄日期与收入确认期间不一致、部分大牌广告无刊挂记录等不符合四川分时相关工作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考虑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2015年年报审计时未对联建光电与金宝盛世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收入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子公司上海友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对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过程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检查项目预算和实际的差异情况,也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十条和十一条的规定。
五、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说明
你们在2016年年报审计对联建光电母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存在部分客户发函金额和账面金额不符,客户回函相符;个别客户回函不符的情况,你们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底稿中也未对上述不符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你们未及时修订审计计划;未对部分标的公司收购前后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也未就毛利率异常情形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说明;对海外客户发函时,使用的是被审计单位不同业务人员的邮箱,同时抄送给审计员,要求客户回函直接回复到审计人员邮箱,海外客户往来款项函证程序有效性不足。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一)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3月15日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