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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可以征收流转税吗?

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可以征收流转税吗?(原来的营业税,现在的增值税)

这就要说到一个很老的文件了!1995年4月17日发布的一个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这个文件是营业税时代的一个经典文件。文件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明确了诸多营业税的执行口径,但是这样的问题解答远远不同于我们今天税务总局网站上频繁挂出来的问题解答,他有自己明确的发文字号,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可以反复适用。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文件中的第十个问题: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个问题回答的严丝合缝,本身并无什么不妥。但是这个问答引发了不少基层税务机关的猜测,由于这个问答只解释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贷款行为,没有提及自然人或者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实务操作中就有一些纳税人坚持认为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不属于贷款行为,不需要征收营业税,而且确实有一些税务机关也认可这样的观点,还有一些税务机关在自然人来代开营业税利息发票的时候也以这个为理由不予代开。

不过我个人理解,人家156号文第十个问题提问的人的出发点是咨询非金融机构,包括普通企业、行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家并没有问个人出借资金的问题,所以税务总局在答案中自然也不会提及。问答的提问和回答之间是有关联性的。加之1995还是税制改革的早期,税务机关也不是太成熟,大家对于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的征税问题似乎也不太愿意直接表态,以免引发税收之外的风险而让税务部门背锅。在作为156号文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其实还是非常明确的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并未被排除在当时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耿宝建审判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中谈及关于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劳务问题时也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产生较大数额利息收入的,即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税劳务。我个人总体赞同耿宝建审判长的判断,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自然人个人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但是税法的定性并未仅限于大额利息收入。利息收入金额大小会涉及起征点和适用免税,但不应该影响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的定性。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无论收息金额大小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行为。至于金额小可否适用税收优惠我们可以另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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