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讨论04】60% 谢谢你 你终于可以安静地走开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挂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实际成文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84号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改进,较之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
新的8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此前的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三)则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两个公式相比最大的一个差别就是新的84号公告少了一个60%,实际上意味着退税力度的提升。如果不考虑进项构成比例的影响,39号公告的退税相当于是“打六折退税”,84号公告的退税则相当于是“全额退税”。说实在的,对于此前的打六折退税是有很多纳税人不满意的,他们觉得退税部门“不大方”、“羞羞答答”。这一次提升至“全额退税”,国家对部分需要扶持的先进制造业的“爽快”之情是显而易见的。
举例来说,按照新的84号公告符合退税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是95%,那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95万元。这些数据如果用在39号公告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95%×60%=57万元。
按照新的84号公告符合退税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是98%,那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98万元。这些数据如果用在39号公告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98%×60%=58.8万元。
按照新的84号公告符合退税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是100%,那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万元。这些数据如果用在39号公告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100×100%×60%=60万元。
增值税留底退税确实需要尽快加速试点,积累成功经验,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压力,又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现行增值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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