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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是否可根据新的45号公告确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的个税手续费是否可以根据税总2019年45号公告确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印发)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目前确实有不少税务机关认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属于单位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就有明确的口径。我们在这里暂统一采用通说,将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收入处理。

税总2019年45号公告发布后,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又出现一种新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虽然属于销售服务(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但是因为其是按照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计算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认可扣缴属于提供服务,那么此时扣缴单位已经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应税销售行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从交易实质来说,此时取得的个税手续费收入不是财政补贴,而是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交易对价。

如果我们将拨付补贴资金的政府部门称为补贴方,将实际购买货物的单位称为购买方。如果补贴方同时也是购买方,此时在销售方和补贴方之间直接产生应税交易,销售方从补贴方取得的资金,实际上是交易对价,应全部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场合,严格地说,也不是财政补贴行为,而是政府采购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公告不是针对这一类情形的增值税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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