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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病逝后出具805份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执业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19年1-6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你公司原主任会计师陈祥斌在2019年3月7日病逝,2019年3月8日至7月2日期间你公司仍以其名义出具各类审计报告共计805份(年度审计报告796份、验资报告5份、专项报告4份)。检查组对相关注册会计师和你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询问了有关情况,根据询问笔录:你公司出具报告的各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负责一块区域的审计业务,完成审计程序后,将审计报告交到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后续工作,陈祥斌预签大量的签章页存于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直接在完成的审计报告套上签章页。询问中除股东林超雄表示在当时有听说陈祥斌去世,其他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均表示当时对陈祥斌去世的事实不清楚,在后期才知晓陈祥斌去世。各注册会计师均表示在完成自己手头工作后,便将审计报告交给你公司办公室处理,未参与后续程序。你公司疏于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未健全并实施合伙人(股东)、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质量控制中的权责体系,逐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在主任会计师已经去世,无法担负起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无法保持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情况下,未及时变更主任会计师,仍使用原主任会计师陈祥斌的名义,出具了805份审计报告。

(二)审计工作底稿档案情况。检查组对你公司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档案进行了现场盘点,2019年1-6月出具的970份各类审计报告中,964份有审计工作底稿档案,6份未见审计工作底稿纸质归档档案。

(三)抽查审计报告情况。检查组根据现场各类审计报告数量,抽取了共28份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发现的问题如下:  

1.审计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27份报告工作底稿档案页面未打码,未编索引号;27份报告工作底稿签名不规范,底稿的编制人及复核人均为电脑打印,均未见手写签名;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2.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未签字或盖章。22份审计报告存在注册会计师未签字或盖章情况,1份验资报告存在注册会计师未签字或盖章情况;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3.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6份报告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业务保持评价表等;8份报告未编制初步风险评估问卷、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表、独立性问卷及评价表等;1份报告未见编制总体或具体审计计划,未编制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1份报告未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1份报告未执行初步业务活动程序;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4.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6份报告只填写了内部控制调查表,未取得相关资料,未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并编制底稿;16份报告未进行控制测试并编制底稿,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8份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底稿过于简略,无法反映被审计单位实际内控情况,未见具体审计计划底稿;1份报告未见编制总体或具体审计计划;1份报告未评估验资风险;1份报告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5.其他审计程序工作底稿未取得相关资料,未执行审计程序。16份报告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诉讼和索赔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等;9份报告未见其他项目工作底稿;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6.业务完成阶段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5份报告未见项目经理复核声明书、项目合伙人复核声明书、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声明书等;4份报告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未见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等;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7.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充分。17份报告大部分科目仅披露期末数未披露期初数,损益类科目仅披露本年数未披露上年同期数,未披露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1份报告未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及重要的全资/非全资子公司等;7份报告未见所得税费用附注披露;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8.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不恰当。9份报告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征信报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经银行确认盖章的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15份报告未获取往来款、存货的大额购货合同及相关协议,且未获取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科目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 

9.实质性测试程序实施不完整,部分程序未执行。26份年审报告中:1份报告无工作底稿,1份报告未执行实质性程序,其余24份报告中存在包括实质性测试底稿一般仅编制各科目的审定表或明细表、未按审计准则执行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审计底稿中均未列示上期末审定数(或上期审定数)、未进行抽凭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支持性资料获取不足、未按新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底稿部分科目只有审定表且无其他审计过程和证据资料、审计底稿审定金额与审计报告后附报表不一致等问题,同时部分科目未执行监盘、函证、观察、检查、询问等程序。其他典型实质性程序问题如下:闽侯县育腾救援服务中心审计报告中无审计程序底稿与审计报告金额完全无相关性;《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PA 广联审字〔 2019〕第0142号)与《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PA广联审字〔2019〕第0141号)的审计底稿除会计期间、编制日期外其余内容完全雷同,且实质性程序底稿与报告披露数字不一致。《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与《福建腾龙鞋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实质性底稿内容基本相同,且科目金额与报表不符。 

10.抽查的1份验资报告,存在未记录审验过程且审验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如验资函证未记录是邮寄函证还是现场函证和现场函证情况记录、未获取公司实收资本的记账凭证等。 

11.抽查的1份专项审计报告,存在未见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问题。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和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五、七项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厅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后,我厅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对该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希望减轻或从轻处罚。我厅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时间为你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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